中恒信律師|馬莉律師:簽訂買賣合同的4條法律風險提示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4-28 13:28:27

合同作爲市場交易的基礎,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因交易主體不明確、違約情形約定不明、違約金標准過高、不可抗力條款缺失等原因引發的合同糾紛屢見不鮮,不正式或不規範的合同往往給守約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那如何避免交易風險?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莉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及舉證分配,整理分析了簽訂買賣合同的4條法律風險提示,供大家參考。

一、簽訂買實同時,應注意審查簽字人的身份

一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認真審查簽字人是否足以代表對方當事人。我們建議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求對方專門出具委托授權書或直接在買賣合同中載明簽字人有權代表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等;同時,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最好能留存當時簽字人有權代表訂立合同的相關證據,如在對方辦公場所、其他對方相關人員在場等,將都是發生糾紛後訴訟中證明簽字人足以代表公司的重要證據。

二、簽訂買賣合同,並非合同就成立

在招標買賣合同中,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投標文件才是要約。我們建議招標單位如果認爲投標文件存在需要進一步磋商的條款,而這些條款內容屬于雙方基本權利義務內容,則要注意與投標單位協商一致;切忌不應自行更改前述條款,否則構成“實質性變更合同”,即便招標單位確定了投標單位爲中標人,買賣合同實質上並未成立,招標人可能面臨著合同未成立後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三、買實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明確預收款項的性質

爲了保證對方能夠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買賣合同交易習慣中常會約定定金條款,適用定金罰則,即支付定金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雙倍返還,收取定金一方有權直接沒收違約方的定金。我們建議當事人在訂立定金條款時應當注意清楚寫明“定金”字樣。如果當事人寫明的是“訂金”字樣,或者既有“定金”又有“訂金”等前後不一的字樣,那麽將被視爲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款項性質則僅作爲買賣合同預付款,守約方主張違約方承擔定金罰則將不能得到支持,導致雙方訂立定金罰則的履約保證目的無法充分實現。

四、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與其他合同關系的甄別

不同法律關系的認定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比如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是沒有法定的被優先償還的權利的,而建設工程的施工方就其工程款就依法直接享有這個權利,又比如委托合同中,委托方是有權利隨時解除委托關系的,而買方則沒有。爲了保證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夠按照預期的狀態實現,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買賣合同本身與其他法律關系如承攬關系、委托關系等的區別。當事人應當注意自身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爲順利履行合同而應當采取的行爲措施,若合同目的確實涉及其他行爲內容,則應當准確擬定合同條款,充分表達自身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生糾紛時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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