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餐酒後駕車身亡,酒友該不該擔責?

王子說法 2024-04-25 10:52:29

【基本案情】

四川綿陽的佟某接受好友敬某、杜某邀請,在某餐館吃飯喝酒。酒後三人各自離開回家,其中佟某駕車沖入路邊魚塘不幸溺亡。經相關部門鑒定,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8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事故發生後,佟某家屬一紙訴狀將一起喝酒的敬某、杜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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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申問題】

1.佟某的酒友對佟某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共同飲酒發生意外,導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産損失,在認定意外事故與飲酒行爲有因果關系的前提下,相關行爲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侵權責任。一般來說,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包括聚會酒局組織者、傷亡者自身、共同飲酒者以及飲酒場所提供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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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友的責任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佟某作爲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有對自身安全加以注意的義務,其本人應當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過量飲酒對身體有害,卻依然過量飲酒,最終導致死亡,因此,佟某對自己醉酒造成的嚴重後果本身是有過錯的。這就減輕了同飲者敬某、杜某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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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敬某、杜某明知佟某飲酒後會酒後駕駛,卻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于佟某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發生佟某酒駕溺亡的後果,應認定二人對佟某的酒駕溺亡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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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過量飲酒引發的悲劇數不勝數,在參加社交活動時,應當對自身安全加以注意,認識到醉酒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同時,也要保障同飲者的人身安全,不強行勸酒灌酒,盡到合理的勸阻、提醒和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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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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