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實名舉報曾遭父親性侵,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王子說法 2024-03-27 09:48:53

【基本案情】

3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18歲女孩劉海靜實名舉報親生父親劉某某對其實施過兩次強奸。除此之外,劉某某海多次對她實施過猥亵。劉海靜稱,她曾就自己被劉某某強奸、猥亵的情況向奶奶求助,但並沒有被理會。于是,她便想到了通過公開實名舉報的方式檢舉劉某某,希望劉某某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警方已完成對劉海靜反映問題的偵查,但不便于透露案件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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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1.若該女子所舉報內容屬實,其父親成立哪些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即在劉海靜14歲之前,其父親與她發生性關系的行爲構成強奸罪,且要從重處罰。其次,其父親在她14歲之前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劉海靜實施的淫穢行爲構成猥亵兒童罪,構成猥亵兒童罪不要求行爲人使用強制手段。如果小劉14歲之後遭遇父親的強制猥亵行爲,則其父親構成強制猥亵罪。也就是說,如果小劉是在14周歲之前和之後,均被父親劉某強制猥亵過,那麽劉某的猥亵行爲則構成兩條罪名,並應當與其強奸行爲一起數罪並罰。

2.奶奶對小劉父親的強奸猥亵行爲不管不顧,是否構成犯罪?

本案中,小劉的奶奶並沒有唆使或者引導小劉的父親對小劉實施侵害行爲,在小劉父親實施犯罪時,小劉的奶奶並未參與,也沒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迹。父母沒有阻止成年子女犯罪的法定義務,因爲子女已經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罪責自負。因此小劉的奶奶在得知小劉被兒子劉某某強奸猥亵之後選擇坐視不理的行爲只能接受道德的譴責,但不構成犯罪。

3.該案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小劉今年18歲,而強奸罪的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和死刑,追訴期爲二十年,從劉某某最後一次對小劉實施犯罪行爲之日起計算。

【結論】

列夫·托爾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裏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話:“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有的孩子出生在一個充滿愛和溫暖的家庭,而有的孩子卻要用一生來治愈不幸的童年。對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本案中,小劉的奶奶對小劉的求助不管不顧,導致小劉沒能及時得到有效的幫助,無形中也給了小劉父親繼續實施犯罪的機會。孩子在遭遇性侵害後,報警、取證與維權以及事後的心理輔導等都需要家長、身邊的人甚至全社會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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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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