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攝”沖上熱搜第一!薛之謙剛剛回應↘

遼沈晚報 2024-02-16 12:35:28

昨天開始

#薛之謙# #盜攝#兩個話題詞

沖上熱搜

2月15日,薛之謙微博發文,點評《飛馳人生2》,卻因長文中的配圖引發巨大爭議,“薛之謙 盜攝”直沖熱搜第一,截至2月16日閱讀量已達2.3億。

今天上午,薛之謙發文回應!

到底啥影評能引發如此爭議?

↓薛之謙15日影評圖文如下↓

有網友稱

拒絕攝屏是觀影的基本要求

公衆人物帶頭盜攝,確有不妥

“既不尊重電影也不尊重觀衆”

也有網友表示

雖然薛之謙的行爲確實屬于“盜攝”

但幾張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劇透效果

也沒作商業用途,沒必要上綱上線

還有人坦言

自己看電影也會拍幾張照片發朋友圈

看電影拍照發朋友圈算盜攝嗎?

2021年,CCTV-6電影頻道曾邀請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曾雯雯律師,就“盜攝”做了詳細的解釋。曾雯雯律師介紹,根據我國《民法典》及《著作權法》規定,盜攝侵權嚴重者除面臨民事及行政處罰外,更有可能被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人們在拍攝之後

要承擔什麽樣的行政

或者民事法律責任?

據央視網報道,據《電影産業促進法》和《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人們觀影時拍照或上傳社交媒體平台將面臨法律風險。知識産權律師解釋,觀影拍照發朋友圈侵權的關鍵在是否用于商業用途。

律師表示,自己去研究學習或者欣賞,不去傳播,不需要承擔《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責任,但是發社交平台意味著向不特定多人公開……

曾雯雯律師表示,屏攝,顧名思義,指的是在觀影過程中的屏攝,也就是錄音、錄像。《電影産業促進法》第31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同時,影片著作權及其相關的權利,還受到《民法典》、《著作權法》、《刑法》等法律的保護。雖然現有法律條文對于“放映”暫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我們認爲,從龍標之後到電影放映結束影院亮燈的時間都屬于“放映”,不應屏攝。

有觀衆認爲,拍照不是法律中所說的“錄像”。但是錄像的含義,是指用光學、電磁等方法把圖像記錄下來,最終呈現形式是“圖像”或“圖像+伴音”。此外,目前主流的攝影功能手機,爲了突破感光單元和鏡頭進光量的物理缺陷,往往采用拍攝多張照片通過“堆棧”方式獲得一張效果最優照片。某些品牌手機,進入攝影功能後,並不需要用戶按下拍攝鍵,就在後台暗中運行錄像,以確保不錯過潛在拍攝機會。換言之,對于手機而言,拍照和錄像功能的區分越發模糊。因此,我們認爲,拍照是屬于“錄像”的範疇。還有觀衆認爲,在電影放映中,普通的拍照或者錄一段視頻,並沒有進行營利性的傳播,僅僅是分享在社交網絡或者自己保存,並沒有給片方帶來明顯的損失,甚或是在給影片宣傳呢!首先,法律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法有禁止則不可爲。其次,關鍵場景/關鍵信息,往往一張靜態圖片或者台詞的片段,就足以造成破壞性的泄露。如果想分享影片內容到社交媒體,建議使用官方發布的海報、劇照、片花,或者影院展出的海報,同時也不會因舉起手機屏攝,而影響其他觀衆的觀影體驗。

律師建議,在國家出法規及技術重拳打擊侵權行爲時,觀衆自己也要養成良好觀影習慣。

來源:遼沈晚報(lswbwx)綜合橙柿新聞、@今日影評Mtalk、@央視網快看、南方都市報

編輯: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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