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民商事研究院|王某訴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浩公律所 2024-04-23 17:22:18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邊海霞

一、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男,50歲,2022年5月10日以“雙眼視物模糊1月”之主訴在某醫院青光眼中心住院就診,並于當日行“左眼白內障超聲乳化人工晶體植入聯合小梁切除虹膜周切、前房成形術”後出院,出院診斷:雙眼開角型青光眼、雙眼老年性白內障、右側腎移植狀態、高血壓3級、2型糖尿病。2022年5月20日,患者王某在某醫院行右眼白內障手術時,入室後因血壓高暫停手術。

2022年5月24日,王某再次某醫院住院就診,入院診斷爲:右眼老年性白內障、雙眼開角型青光眼(右眼抗青術後)、左眼人工晶體植入術後、右側腎移植狀態、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2型糖尿病。當日在全麻下對患者行“右眼白內障囊外摘除、人工晶體植入術”,術中王某出現心率減慢,心跳驟停,經搶救治療後于5月25日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將醫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其醫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鑒定費共計110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推定醫院的行爲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被告病曆記載多處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原告對病曆真實性不認可,被告也不能合理解釋,最終導致多家鑒定機構退回鑒定。再者因患者入院時患基礎疾病,考慮公平原則,判令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原告77萬余元,駁回周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三、本案焦點

本案最大的焦點是醫院的診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審理中,原告先申請對患者做死因鑒定,出具實踐報告。後申請對醫院的診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因原告對病曆真實性不認可,且雙方是否有外院的檢查資料存在較大爭議,導致三次鑒定均被退卷,未出具鑒定意見書。經過多次的庭審,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222條之規定,推定醫療存在過錯。

四、律師說法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開展診療行爲,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書寫病曆,若因僞造、篡改病曆,導致無法通過醫療損害過錯鑒定或者醫療事故鑒定明確賠償責任,則法院可能適用推定過錯判決,醫院除了面臨民事賠償,還可能面臨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五、法條鏈接

1、《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1.1.1)第十一條委托鑒定書,應當有明確的鑒定事項和鑒定要求。鑒定人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事項和要求進行鑒定。  下列專門性問題可以作爲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事項:

(一)實施診療行爲有無過錯;

(二)診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明確同意的義務;

(四)醫療産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損傷殘疾程度;

(六)患者的護理期、休息期、營養期;

(七)其他專門性問題。

鑒定要求包括鑒定人的資質、鑒定人的組成、鑒定程序、鑒定意見、鑒定期限等。

3、《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一條規定:病曆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曆和住院病曆;第三條規定: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規範。

4、《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住院病曆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曆資料。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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