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振興發展民營經濟的若幹意見

微光計劃全國組委會 2024-03-05 16:12:59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和對我省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進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和省委十三屆二次全會部署,聚焦破解我省民營經濟偏弱症結,著眼解決當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持續優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法治、市場、社會環境,加力支持民營經濟振興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增強民營經濟市場主體發展信心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黑龍江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的重要力量。要立足省情實際,全面加強對民營企業的關心服務和民營企業家的教育引導,提振民營經濟市場主體發展信心,增強民營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1.強化對民營經濟重要性和地位的認識。堅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著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把握正確的宣傳導向,引導全社會正確認識民營經濟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創新、增加就業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確認識民營經濟對建設“六個龍江”、實現“八個振興”、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4567”現代産業體系的重要意義,及時回應廣大民營經濟人士的重大關切,提振發展信心。將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全省縣域經濟年度考核,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2.增強民營經濟市場主體內生動力。引導民營企業家把握時代大勢,深化對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的理解,提升准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能力,主動融入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增強使命擔當和主人翁意識,與國家發展同呼吸、共命運,共同推動黑龍江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3.營造尊商重商的社會氛圍。注意推薦政治素質好、誠信守法經營並具有良好社會影響的民營企業家作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家,按照《新時代龍江人才振興60條》規定提供相應服務保障。支持各市(地)進一步細化完善人才政策,對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民營企業家,在就醫、學習深造、子女入學等方面創造條件和環境。

4.平等對待本地民營企業和外來投資者。本地企業和外來投資企業都是黑龍江企業,都是黑龍江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的參與者、建設者、貢獻者,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場機會均等。各地制定招商引資政策時,既要有利于吸引外來資本,也要有利于激發本地資本擴大投資,共同構建區域一體化、有競爭力的産業鏈和供應鏈,實現協同共贏發展。

二、拓展民營經濟發展空間

民營經濟在我省經濟總量中占比偏低,要進一步拓寬民營經濟發展領域,全面激發民營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5.全面落實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完善與之相適應的監管機制。建立長效排查機制,對帶有市場准入限制的顯性和隱性壁壘開展全面清理。各級市場准入部門對不予受理事項要出具書面理由,並主動報上級市場准入部門;針對複雜問題,上級市場准入部門應建立會商機制,需國家市場准入部門批准的,依法依規積極幫助向上爭取。

6.進一步優化地方國有經濟布局。堅持有所爲有所不爲,國有企業重點發展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易出現市場失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業務,充分競爭領域最大限度發揮社會資本作用,爲民營企業發展創造充足市場空間。

7.支持民營資本深度參與國資國企混改。加大國資國企改革力度,支持和鼓勵民營資本依法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民營資本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各級國資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推進情況的指導,不斷總結優化,推進改革深化。

8.鼓勵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加強合作。支持駐省央企、地方國企與省內民營企業在技術研發、産業鏈延伸、原料供給、産業配套等方面開展合作,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産等多種方式將産業鏈條相關環節依法依規委托給省內民營企業,在改制分離輔業、生産性服務業和高新技術溢出方面加強合資合作,推動産業鏈協同發展。發揮各級協會商會、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等方面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梳理發布項目合作、融資、人才、技術成果等各類供需信息,分行業開展産需對接活動,推動産業鏈對接、産品對接、技術和人力資源等各類生産要素對接,爲民營企業産需對接牽線搭橋。

9.提升民營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對物業管理、餐飲、會務、用車、咨詢等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相關服務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場化原則,可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提供。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優惠政策,階段性提高小微企業價格扣除比例;對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確保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預留份額達到30%以上,並落實好階段性調整政策。通過政府首購、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在黑龍江率先應用。

10.支持民營資本參與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禁止對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運營經營性基礎設施的排斥、限制或歧視行爲。加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放力度,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已建成和新建的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重組、置換和投資。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11.持續加大“民參軍”力度。加強規劃引領和政策扶持,強化相關業務服務,幫助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獲得相關科研生産資質,加入相關供應鏈,對融入相關産業鏈的企業在科技創新、技術改造、人才培養、融資服務、産業發展、成果轉化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形成特色鮮明的産業集群。

12.助力民營企業拓展國際國內市場。通過公益廣告、展會推介等方式,塑造綠色龍江、黑土優品等特色産品形象,提高黑龍江産品知名度和影響力。通過組織舉辦各類巡回展示推介、線上線下營銷等活動,支持民營企業參加國內外的展示交易活動,把黑龍江“名優特”産品推向全國和全球。對民營企業參加境內境外線上線下展會産生的參展費、展位費等,按規定給予補貼;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海外倉建設,對省級海外倉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符合條件、爲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給予獎勵。

13.鼓勵民營企業實施質量品牌戰略。引導民營企業不斷優化産品結構,提高産品質量,提升品牌價值,加快數字化轉型,推動綠色發展,持續提升産業層次和能級,壯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規模,培育一批在全國乃至全球有影響力的知名品牌。完善鼓勵民營企業加強標准體系建設機制,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際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的制定和修訂。鼓勵民營企業爭創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對認定爲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制造業“單項冠軍”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4.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請回來”。發揮黑龍江向北開放的獨特區位優勢,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設立生産基地、研發機構和合作園區,申請境外專利、産品國際認證、境外商標注冊,開展企業並購、資源開發及營銷網絡建設。各級政府要發揮龍商總會和各類協會商會作用,加強與龍商龍才的聯系,增強龍商龍才對家鄉的了解,引導更多龍商龍才回鄉興業。

15.支持民營企業開辟發展新領域新賽道。引導民營企業加快轉型升級,積極投身科技成果轉化新賽道,使民營資本成爲我省優質科教資源轉化爲現實生産力的主力軍。開展民營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專項對接行動,促成一批産學研用聯盟。自主創新示範區、農業高新技術産業示範區以及自由貿易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制定專門政策促進民營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建立高校和科研機構考核評價機制,將成果轉化和應用情況列入高校和科研機構年度考核。支持民營企業在新産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新消費領域等方面的探索行爲,鼓勵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三、打造公開透明政務環境

持續提升各級黨委和政府服務意識和質效,重點解決政務服務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持續優化有利于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務環境。

16.提高政府守信踐諾能力水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與民營企業簽訂合同協議必須嚴格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合法性審查程序,不得設置排他條款。政府投資項目需經過充分論證,不得出現虛報建設條件或隱瞞實際工作量的“釣魚項目”。涉及項目建設的政府資金必須落實到位,資金未落實到位的不得開工,杜絕出現遲遲不能完工的“胡子工程”。

17.建立“新官不理舊賬”監管機制。省政府建立政府合同協議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對各級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對確需調整的合同協議需提供充足依據並經各方同意後,依法依規進行調整,並及時將調整後的合同協議上傳至監管平台。

18.爲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供給。構築培養和集聚人才創新載體,建設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化方式運營的産學研用協同聯動的科技和産業平台,彙聚更多人才在黑龍江創業興業。建立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的人力資源供需會商機制,推動高校、職業院校以及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有用人需求的民營企業全面合作,將企業培訓需求提前嵌入院校教學計劃,鼓勵有實踐經驗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上講台,采取訂單式培養、定制化培訓、共建實習實踐基地等方式,爲企業發展提供連續穩定的人才供給。

19.爲民營企業提供公平合理持續穩定的要素保障。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和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從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之外事項不得收費。收費目錄清單在收費場所及門戶網站、移動客戶端等的顯著位置公示,接受服務對象和管理部門監督,爲民營企業提供誠信、可預期、穩定的要素保障服務。對符合條件的電力終端用戶,實現直供到戶和“一戶一表”。相關單位不得利用壟斷地位實施強制捆綁搭售等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爲,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核查力度,對侵權單位和個人依規依紀依法追責。

20.引導民營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引導民營企業提高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在投資、生産、經營等環節嚴格履行合同協議,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支持和社會公共服務,對違法失信行爲依法依規處罰。提高“碼上誠信”應用領域覆蓋率,引導企業利用“碼上誠信”展示自身信用狀況。

21.規範中介機構誠信服務。強化對法律服務、會計審計、資産評估、注冊登記代理、商標代理、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誠信行爲監管,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受到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的機構列入黑名單管理。對出具假證明、假報告和僞造材料等行爲追究法律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責。

22.及時修複市場主體信用。除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複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複。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規範信用修複工作,對存在失信信息的市場主體主動提示,鼓勵並及時幫助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限內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完成信用修複。修複完成後,營商環境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終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未及時進行企業信用修複對民營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企業可通過“政務一體化”平台進行投訴。

23.推行“承諾制+全代辦+標准地(標准廠房)”服務模式。實施行政審批流程再造,規範政務服務事項標准,實現同一事項在不同層級、不同地區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環節等按同一標准辦理,不得另行增加審批要件,原則上審批事項全部線上按時限辦理、當事人與經辦人不見面。凡落戶我省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産業園區)的項目,均享受“承諾制+全代辦”服務,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産業園區)在提供“承諾制+全代辦”服務基礎上,創造條件提供“標准地(標准廠房)”服務,新供地項目實現“地證同交”。省級環境容量、能耗指標優先向通過區域環評能評的園區傾斜。落實首席服務員制度,負責從立項到施工許可證發放等所有行政審批事項代跑代辦,實行“一站受理、全程代辦、服務到底”。

24.建立對民營企業無事不擾制度。推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建立白名單制度,對進入名單企業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有機結合,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制定抽查計劃,對信用風險低的民營企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特殊重點領域、重大安全生産檢查外,原則上所有行政檢查均應通過“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年度抽查計劃之外的檢查事項應當向上級部門及同級營商環境部門報備後實施,並嚴格控制檢查頻率和次數,實現無事不擾。對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方面問題隱患突出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加強監管。

25.創造條件落實“免申即享”。按照不見面剛性兌現原則,涉企職能部門要主動作爲,積極運用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和方式及時搜集獲取各類涉企數據,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無需跑腿、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紅利,實現“免申即享”。政策制定部門對惠企政策清單、兌現標准全部具體化和公開化,並抓好宣傳貫徹落實。對省級出台的原則性、指導性政策措施,市級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按規定進行備案審查,確保政策合規性、落地性、一致性和持續性。建立政策評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政策執行質效進行評估評價,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26.實現“一部手機龍江通辦”。不斷完善“全省事”APP功能,實現從省到縣(市、區)市場主體辦理事項“手機辦”、“一網通辦”,符合條件的事項全部轉到手機APP或網上辦理。對久拖不辦、未辦成、亂辦事或服務對象對辦理效果不滿意的差評評價結果,由“好差評”系統自動推送至相關責任部門,並將差評整改結果反饋投訴人。

27.集中力量處理消化涉及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方面的曆史遺留問題。建立省市縣三級化解民營企業曆史遺留問題協調聯動機制和工作台賬,采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協調解決涉及權益糾紛、債權債務、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環保消防等曆史遺留問題,實行動態銷號制、限時督辦制,減少增量,全力消化存量,確保問題解決到位。

四、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環境

維護司法公正,開展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降低強制措施對民營企業的不利影響,依法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28.健全便利高效打擊違法犯罪立案偵查體系。對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立案,建立快偵快辦、挂牌督辦等工作機制,積極爲企業追贓挽損。對依法決定不予立案的,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列明不予立案理由。公安機關既不立案又拒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或報案民營企業對不予立案結果不服的,企業可申請複議或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經查實確爲“應立未立”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立即立案,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對違法違規不立案、亂作爲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29.推行訴訟便利保障民營企業訴權。各級審判機關要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度,針對民營企業糾紛中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當事人對審判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裁定申請檢察機關監督的,檢察機關應依法予以監督。大力推進司法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強訴訟服務規範化、標准化、智能化建設,爲當事人提供線上線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綜合性訴訟服務。依法適用督促程序,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擴大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提高審判效率,減輕民營企業訴訟負擔。

30.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類強制執行措施,全力保障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及時實現。未窮盡調查手段,執行部門不得以無財産可供執行爲由執結案件。被執行人爲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對相關單位配合執行情況由省委政法委會同相關部門聯合督辦,對配合執行情況排名靠後的進行通報,相關情況作爲評價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業績表現的重要參考。

31.積極做好民營企業法律服務工作。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平台作用,爲民營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引導民營企業合理選擇調解、協商、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促進更多的糾紛解決在訴前。

32.准確把握民營經濟主體違法行爲處理的法律適用。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爲,對涉嫌犯罪的,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從舊兼從輕等原則進行處理,對輕微刑事犯罪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輕微違法行爲,行政機關應當教育、督促民營企業主動糾正,需要采取法定措施的,應當同該違法行爲相適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國家機關對民營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違法擴大不良信息、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範圍,不得違法增設監管措施和懲戒措施。

33.最大限度降低強制措施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企業持續經營有重要影響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關鍵技術人員等涉嫌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強化刑事強制措施必要性審查,少捕慎訴慎押;對民營企業財産實施強制措施,嚴禁超標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對涉嫌違法的民營企業和有關人員財産處置,應當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産、個人財産和企業法人財産、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做到不中斷企業的決策系統、不中斷企業的資金往來、不影響企業的生産經營。

34.強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堅持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圍繞平等准入、保障措施、融資服務、權益保護、行政行爲規範等方面,聚焦解決影響和制約我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所面臨的頑瘴痼疾,研究制定民營經濟發展條例,用立法方式規範政府及政府部門行爲,維護民營經濟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五、打造高效便捷金融環境

聚焦民營經濟市場主體普遍面臨的融資難問題,創新金融服務機制,開展有針對性的融資服務,暢通上市綠色通道,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35.開展有針對性的融資服務。各級政府設立金融服務民營經濟專班,建立健全服務民營企業全生命周期工作機制。積極爲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推薦金融服務小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務,既融資又融智;爲有需求的規模以下民營企業提供金融顧問、開展金融陪跑等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涉外金融、供應鏈金融、知識産權質押融資等業務,打好服務民營經濟金融創新“組合拳”。

36.優化民營企業擔保服務。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融資擔保支持力度,聚焦“4567”現代産業體系,落實産業振興行動計劃,加大對高成長性、知識密集型企業融資擔保支持力度,提高對産業鏈供應鏈中核心企業和上下遊企業的擔保服務質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擔保物價值等已符合貸款審批條件的,引導金融機構不得額外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保證擔保。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力度。

37.創新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模式機制。發揮科技金融作用,用好民營企業大數據,進一步爲民營企業融資增信。健全涉企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采取“信用+金融”、“大數據+金融”等方式,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民營企業,提高信用貸款産品的額度和時限,優先提供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動産質押貸、專精特新專屬貸等創新型信貸産品。建立健全民營企業貸款盡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服務民營企業綜合考評機制,金融機構不得隨意對民營企業抽貸、斷貸、壓貸。

38.暢通上市綠色通道。深入實施“紫丁香”計劃,充分發揮省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對民營企業上市過程中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依法依規集中會辦。各市縣要研究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推動股份制改造,增強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信心。支持政府産業基金和國有資本與擬上市企業加強股權合作,增強企業競爭力,加快民營企業上市進程。

六、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強化制度機制建設,重點解決政商溝通渠道不暢、聯系服務不夠、交往界限不清等問題,構建親而有度、清而有爲政商關系。

39.推進領導幹部包聯企業全覆蓋。深入開展省市縣領導幹部包聯企業全覆蓋工作,落實“六必訪”,組織開展“萬名幹部進萬企”行動,切實提升包聯工作精准性,推進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覆蓋,及時幫助包聯對象協調解決信貸融資、原料保障、勞動用工、物流暢通等問題訴求。包聯領導幹部原則上每月會辦1次企業問題訴求、每季度全覆蓋走訪1次包聯企業。將包聯企業工作納入“四個體系”抓好落實,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落實、有督促、有檢查、有考評。

40.拓寬暢通政商溝通渠道。暢通黑龍江政務服務網、“全省事”APP和12345熱線等平台載體的溝通渠道,推進民營企業政務服務類咨詢、求助和意見建議的受理、彙集、分析、推送和監督,及時回應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相關部門接到涉及發展環境的投訴後,要挂牌督辦,限時反饋,公示處理結果。支持各級黨委和政府設立每周企業家接待日、開辟“政商沙龍”、“企業家早餐會”等,做到與企業家面對面交流,傾聽民營企業家心聲。

41.健全政商交往“雙面清單”。以提升能力作風、優化政務服務、規範政商交往爲重點,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政商交往正負面清單,確保各級幹部既全面履行職責、積極擔當作爲、主動靠前服務、助力企業發展,又樹牢紀律觀念、嚴守各項要求、純潔交往關系,真正做到親而有度、清而有爲。

七、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堅持鼓勵支持與教育引導相結合,進一步增強黨對民營經濟人士的領導力和凝聚力,提升民營經濟人士的創造力,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

42.強化對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引領。深化民營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鞏固擴大政治共識。發揮黨員民營經濟人士先鋒模範作用,組織開展民營經濟人士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團結引導更多民營經濟人士堅定感黨恩、聽黨話、跟黨走的決心信心。積極探索創新黨建工作方式,提升民營企業黨建工作質效。

43.強化對民營經濟人士的常態化培訓。遵循“分類培養、注重實效”的原則,構建多領域、多層級、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民營企業家培訓體系,各級統戰、工信、地方金融監管、工商聯等部門每年制定有針對性的民營企業家培訓計劃,重點在拓展國際視野、把握産業態勢、增強決策能力、利用資本市場、提升營銷策略、順應數字經濟、主動管控風險等方面加強培訓。分行業分批次組織省內民營企業負責人赴先進地區和對標企業實地調研考察學習,提升戰略發展眼光、市場開拓精神、管理創新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

44.加強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健全選人機制,拓寬用人視野,兼顧不同地區、行業和規模企業,建立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數據庫,培育壯大民營企業人才隊伍,激活黑龍江人力資源市場。完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體系,優化代表人士隊伍結構,適當向“4567”現代産業領域民營企業傾斜,紮實做好推薦優秀民營經濟人士作爲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工作。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有序政治參與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對民營經濟人士的梯次培養,建立健全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傳幫帶輔導制度,實現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既關心重視老一代企業家又注重加強對新一代青年企業家的培養。開展聘請民營經濟人士擔任特約檢察員、特約監督員工作。支持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在各類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發揮更大作用。

45.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完善民營經濟人士表彰和激勵機制,大力宣傳和弘揚優秀民營企業家的典型事迹和企業家精神,突出發揮企業家示範帶動作用,激發民營企業家敢于創新、敢于問鼎一流的內生動力和活力。鼓勵民營企業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支持民營企業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多作貢獻。

各牽頭單位和責任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按照“四個體系”要求,細化工作措施,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抓好推進落實。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工作統籌和督促指導,確保各項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來源:齊齊哈爾徽商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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