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中准許被執行人分期繳納罰金,要把握被執行人分期履行方案的可行性

莫雪萱 2023-05-08 10:56:39

原文標題:准許被執行人分期繳納罰金的可行性分析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該規定明確,判決中可以准許被告人分期繳納罰金。但現行法律並未明確在罰金的強制執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准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筆者認爲,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准許其分期履行並沒有改變刑事判決的罰金內容,亦非“以執代審”,參照民事執行的變通做法僅是根據執行實踐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善意執行的理念,尤其是在企業爲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准許其分期履行,可以起到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實踐效果,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理論分歧:一個案例引發的思考

江蘇某紡織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上繳國庫。但判決生效後,該公司並未在規定的期間履行罰金義務。揚州中院立案執行後,經調查發現,除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兩輛汽車、機器設備外,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其他財産可供執行。揚州中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兩輛汽車,合計拍得10萬元,但仍有140萬元無法執行到位。因一次性繳納罰金確有困難,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分期履行,並提交保證書及案外人的一處房産作爲擔保。

就本案是否可以准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罰金,産生了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在罰金的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准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因爲強制繳納是因被執行人未主動繳納使得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而實施的,判決本就可以准許分期繳納,但案件現已經進入執行程序,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分期繳納罰金,若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對于被執行人提出的執行擔保和分期履行予以認可,就存在“以執代審”的情況。

另一種觀點認爲,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執行實踐的需要對被執行人提出的執行擔保和分期履行的申請予以認可。本案的被執行人一次性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又在提供相關擔保的情況下向法院主動申請分期繳納,其並無逃避執行、轉移財産的主觀惡意,准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既符合法院善意執行的理念,亦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本案經充分討論後,法院最後准許被執行人在4個月內分4期繳納罰金,每月向指定賬戶繳納35萬元;若被執行人未按要求繳納,法院將強制執行其提供擔保的財産。在案件的後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已經按期全部履行完畢。

二、實踐選擇:罰金執行現狀下法院對執行措施的探索

1.刑事裁判涉罰金刑存在“空判”問題。罰金所涉罪名涵蓋了貪汙、受賄、挪用公款、詐騙、搶劫、非法經營等,執行到位率低的問題較爲突出。刑事裁判涉罰金刑有效執行不足、執行效率不高、社會效果不佳等情況,倒逼執行人員要不斷探索執行舉措。在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後准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也具有實踐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2.對涉案財産處置的執行異議高發,執行效率不高。罰金案件執行到位率本身就偏低,即便有可供執行的財産,也會面臨頻發且冗雜的執行異議程序。因罰金執行的是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産,對財産提出異議的主體多元、異議類型多樣、異議內容複雜,具體集中在當事人、案外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分配方案、執行標的所有權的異議,涉及異議的提出及異議的處理等環節。

3.涉及追繳退賠執行信訪數量較多,群衆滿意度有待提升。筆者調研了所在地區的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發現信訪上訪所反映的法院問題類型中,執行方面的問題占了一定比例。刑事涉案財物的追繳、退賠等處置工作最終落腳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法院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准許被執行人分期繳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升人民群衆的認可度。

三、罰金功能的應然走向: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産達到懲戒及預防犯罪的目的

1.符合罰金刑的價值目標,避免“隨時追繳”的不可操作性。罰金的目的之一是不讓犯罪人在經濟上占得便宜,從罰金刑的功能價值出發,應窮盡措施將罰金執行到位,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執行到位才會真正達到懲戒、威懾犯罪的目的。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罰金的繳納方式,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主要涉及強制追繳及隨時追繳兩種方式,然而“隨時追繳”在執行實踐中難以操作及實現。執行過程中,根據執行實踐需要,對主觀上沒有逃避履行義務、客觀上確實無力一次性承擔全部罰金的被執行人采取變通性措施,准許其分期履行,可以更好地實現刑罰的目的。

2.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冗雜的執行程序性措施。在被執行人不能一次性繳納罰金的情況下,准許其分期履行可避免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到“恢複執行”等大量的程序措施,以節約司法資源。在罰金的執行實踐中,當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卻仍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時,通常據此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産後恢複執行。恢複執行的方式分爲依申請恢複和依職權恢複,實踐中,法院依職權恢複對罰金刑的執行程序的案件較少,一方面是恢複執行的財産線索及程序不明;另一方面是執行工作壓力下,執行人員沒有更多的精力關注已結案件,最終沒能完全實現從經濟上懲罰犯罪的目的。

3.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亦不存在法律上及程序上的障礙。刑事裁判追繳退賠的執行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執行罰金的過程中,被執行人主動提出分期履行的申請就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逃避執行的故意,只是由于現階段經濟情況的限制導致其客觀上無法實際履行,其分期履行的申請又有一定的可行性,法院准許其分期履行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分期履行在執行過程中僅作爲一種執行手段,准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四、善意執行理念的內在要求:在依法執行與充分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中尋找平衡

1.通過謙抑的執行措施促進被執行人認罪認罰。罰金的對象是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針對這一特殊執行主體,更應該最大程度減少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帶來的負面影響,爲其能重新融入社會生産生活創造必要條件。在執行程序中,當被執行人無法一次性全部履行罰金時,法院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名單,爲被執行人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帶來多方面不良影響。現代刑事政策更注重促使犯罪人內心真誠悔悟,自覺認罪認罰,謙抑的執行措施不僅能夠從經濟上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也能夠減少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産生的負面影響,爲被執行人重新融入社會生活減少障礙,促進被執行人真心悔過。

2.有效應對被執行人親屬代履行的執行實踐需求。根據罪責自負原則,罰金只能執行犯罪人的個人財産,而不能執行犯罪人家庭成員的財産,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員自願以其財産代爲繳納犯罪人的罰金。在罰金執行實踐中,一些被執行人正在監獄服刑,其名下雖然有一些房産、車輛等資産,但屬于家庭共同財産。若法院對相關財産采取查控及處置措施,可能對案外人的生活産生重大影響,因而一些被執行人的家庭成員會主動向法院申請自願替被執行人履行罰金,但同時提出因實際經濟情況需要分期向法院繳納罰金。盡管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是否可以准許家庭成員分期代履行,但顯然,被執行人家庭成員提出分期代履行的申請對提高執行效率、促進案件執行有著積極的作用。

3.有條件的准許分期履行在實踐中已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准許被執行人分期履行,保障了該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助力企業渡過難關。再如,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陳某罰金一案中查明被執行人陳某患有疾病,無法從事體力勞動,其家庭已被納入貧困戶。陳某向法院提交了分期履行申請書,法院經過綜合研判後,同意分期履行。被執行人所在的鎮、村負責人得知此情後對法院的做法表示贊賞,認爲這既達到了懲罰的目的也避免了陳某再次返貧。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罰金程序中可准許被執行人分期繳納,但是要把握被執行人分期履行方案的可行性。在被執行人沒有規避執行、拖延執行的主觀惡意的基礎上,綜合考量被執行人財産狀況、實際履行能力以及是否能夠提供切實有效的擔保等因素,必要時舉行聽證會進行聽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執行,確保分期履行方案的可實踐性。促進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既達到懲戒及預防犯罪的目的又能提高執行效率,也是構建“自動履行爲主、強制執行爲輔”執行工作格局的重要舉措。

版權聲明:文章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戴 濤 韓經業 ),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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