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四川馬邊縣永樂村河道違建,致漁場農民虧損上百萬!

劉炳金 2024-05-10 12:35:46
(案例分享):四川省馬邊縣永樂村河道違建事件,引起廣泛關注。據稱,2007年6月,永樂村計劃修建永樂溪村到高石頭村的通村公路,公路全長40余米。因該公路修建在河道處,導致洪水水位平均提高2.27米,阻斷胡某魚場排洪,造成魚場損失上百萬元。胡某爲此反映十五年,一直未得到有效的處理結果。

爲了維護合法權益,胡某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要求馬邊彜族自治縣交通局、水務局等參與公路設計的單位,給予胡某一個說法,以及賠償其一系列損失,但都未果。據胡某稱,他曾兩次信F有關部門,對水務局調處,但工作人員沒有履職;2010年3月胡某提起行Z訴訟不直接裁定駁回起訴,而是直接退訴訟材料;胡某的委托人提交的【2007年6月動工新建過河公路】基本情況重要證據不在檔案裏;有關單位明知在河道禁止修建阻水道路,違法《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屬于免證事實,卻依然要胡某提交相關證據。對此,胡某産生以下幾點質疑:

一是高石頭村通村公路在河道上修建確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致使“高和提高洪水水位”平均2.27米,並占用行洪河道、阻斷胡某魚場排洪河道,導致養殖魚被沖走。被沖走的主要是已分池可以在2010年進行繁殖科研試驗(泉水魚原種),按商品魚價格鑒定,泉水魚損失共計61.9萬元,按農業部原種和清本直接損失應當高于市場價格的50%~500%,取中位數按300%算共計61.9*3=185.7萬元。

(占用行洪河道、阻斷魚場排洪河道證據圖片)

二是魚排水溝離原河水位1米以上,魚池口到原河水位2.05+1=3.米以上,2009年8月26日,公路修建完畢後,胡某魚場淹沒水位0.8米,過河公路在原河水位上平均高度爲2.27米,公路離魚池口0.66米,所以在公路面上洪水水位有0.8+0.66=1.44米,魚池到原河水位2.05+1=3.05米。因此,如果不在河道修建公路(3.05-1.44=1.59米),還要漲1.59米高的洪水才到魚池口,根本無法淹沒魚場,交通局等相關單位應當賠償胡某上百萬元的損失。

(還要漲1.59米高的洪水才會淹沒魚池的證據)

三是在2004年左右,村民集資約2萬元左右購買修橋材料,國家並未補貼。村民在修橋時,就知道修高于3米以上的橋占用河道修公路會造成胡某的損失,並進行了賠償。衆所周知,洪水必須要高于過河公路段才能流出,爲什麽執法人員反其道而行呢?據庭審筆錄可知,交通局確實參與了通村公路的路線規劃、施工圖紙設計,並將圖紙于2007年6月交由高石頭村村委會組織實施建設,證明交通局等單位確實知道修建的公路占用了行洪河道。

綜上,胡某希望上級部門能夠重視魚場被違建公路阻斷排洪案件,對有關負責人依法追責,並賠償胡某相關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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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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