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跳票”風波,舉證責任不能全落在消費者頭上荔枝時評

卓康笑笑 2024-05-13 01:57:09

演唱會”跳票門”還要放行多久?消費者權益不容侵犯

我們對期盼已久的演唱會門票是多麽的心心念念啊!可一旦”跳票”被無端中招,當初的喜悅就會瞬間化爲焦慮和憤怒。近來,”跳票”事件屢屢發生,情況令人憂心忡忡。

你是否也曾遭遇過這種”遛了馬蹄”的購票噩夢?付費之後發現門票信息與預期南轅北轍,但退票申請卻被擺了一道又一道的”爛尾”牌坊。前有林俊傑”跳”成林子祥的怪事,後有蔡依林”蹦跶”爲蔡健雅的荒謬劇,甚至連日期地點也能被遊移調包……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不啻是對消費者最起碼的誠信和尊重的肆意戕害。

面對鋪天蓋地的投訴聲浪,票務平台方面究竟在搞什麽把戲?敷衍塞責的態度暴露無疑,”這是系統Bug”、”這是購票者的個人操作失誤”之類的借口其實擋不住大多數事實真相。即便真有那麽幾分小小的差池,難道就無需作任何善後了嗎?

現行相關法規體系對于這一問題已經有了具體的制度性安排。《民法典》明確指出,網絡購票行爲實質上是一種雙向有約束力的網絡服務合同,票務平台在制定格式條款時應全面透明地向消費者說明各項細節要求;《合同監管辦法》則進一步闡明,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減輕平台對商品服務應盡責任的內容。更直接的是去年《關于大型演出活動管理的通知》,要求舉辦方必須設置合理的退票機制。

法規爲什麽就是違規的溫床?

很顯然,法理是先于違規行爲而存在的,如今”柿子撿軟的捏”的局面還在持續,就是因爲有些不規範的票務平台將法治只是當做了一紙空文,不予遵從。它們或是”漏銷一氣兒”,或是”無良執行”,總之就是繞開了程序性要求。

究其深層次的原因,恐怕離不開以下幾大頑疾:

一是缺乏合理的退票機制和透明的信息披露。票務平台對于産品具體信息應當擺在明面上,發揮消費者自主選擇的主體性;對于退票標准和規則也應當完全公開、合理制定,爲消費者的退票需求預留可流暢的出口,而不能對號入座式阻撓。

二是缺乏完善的政府監管和有力懲戒。一方面,監管部門應主動作爲、出重拳;另一方面,對于那些頂風作案的票務平台,不能止于曝光通報的”打蚊子”式懲戒,還應設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讓”吃吃虧虧”成爲犯錯代價。

三是缺乏行業自律和社會輿論監督。無論是主辦方、贊助商、平台方還是媒體方,都應當成爲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利益相關者和行業之師。他們應以自身專業的視角參與進來,用約束和導向的雙管齊下,摒棄勾心鬥角的習性。

我們都知道,消費者權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也不能退讓半分。這既是出于法規制度的保障,也是道德信賴的最起碼要求。任何”跳票”事件的發生,都意味著誠信和契約精神的缺失。

尤爲值得警醒的是,當前我國的演藝市場仍在蓬勃發展中,任何利益糾葛和結構性矛盾若不擺平,恐將累及整個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某種意義上講,”跳票”不單單是個票務亂象,更折射了潛在的行業亂相。作爲消費大衆,如果對此有任何不滿或訴求,大可放心訴諸法律武器——畢竟”退票自由”是我們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

我們期盼各方以更加開放、透明、合規的姿態積極迎合市場需求,從而讓演藝事業在文化傳承和經濟繁榮兩方面均有所作爲。維護消費者權益恰恰是監管和自律的應有之義,更是塑造良好市場環境的重要內核所在。

對此,你怎麽看呢?歡迎評論區與我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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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康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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