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抓賭案”背後的吊詭迷局?

曾霞話事 2024-03-26 09:27:36

我因開設賭場罪被東莞分局J留,現已取保候審中。

對于此罪名,我有著衆多不解,卻也百口莫辯。

在此,請廣大正義之士幫忙看看,以下疑點是否能證明我的罪名不成立?

我不解:我被J留第一天,東莞分局辦案人員強制要求我簽了 6-7 份A4白條,而後我了解到同案人員十幾人同樣出現簽白條情況,有些甚至簽了十幾二十份。在庭審中公訴人作出回複是鑒定筆迹與指紋需要,那麽問題來了,單是鑒定筆迹與指紋真的要簽那麽多份白條嗎?這樣的說法是否成立呢?

我不解:在發回重審後F院召回我們再次去查看自己口供,這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我發現同案人員同時同樣審訊時沒有說過的話在F院紙質口供中出現,而且同案人員:方某,駱某平他們明確說明沒有指認我,而F院紙質口供卻顯示他們是指認我證人,這又是爲何呢?

我不解:在庭審中,口供中沒有楊某輝此證人,而此人居然成爲指認我的證人,後來F院取消了此項?

我不解:同案人方某在庭審中強調是辦案人員強逼他指認我的,爲何F官視若無睹?

我不解:我是在2022年5月底在本案其他被告人開設的賭場參與賭博約4-5次,並沒有在該賭場參與任何環節的工作。在12月29日開始開設賭場的最重要的主犯股東被抓了,這些是重要犯罪分子,爲何無罪釋放?

我不解:案件中有一個叫陳某金的人,第一次做筆錄中說只是去參與賭博幾次,不知道賭場何情況,爲何到最後口供能詳細指出每個人,指認中又是指認我?而且他口供指認的那幾個重要的人,股東將某紅,劉某等人沒有起訴,反而起訴我?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

同一案件中,與我出現相似狀態的還有他人。

本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知爲何正義的天平有所傾斜。

上訴至中院,結果依舊是維持原判。

對于以上重重疑點,我想問,他們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的情況?我們平民百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相關利益,公道如何聲討?懇請相關部門、上級領導關注我們的呼聲,查明真相,爲我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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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霞話事

簡介:唯有足球與愛不可辜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