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企業股權融資交易的影響

商海探法 2024-04-12 18:23:04

1. 對受托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的影響:新公司法修訂中提到,受托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可能與公司的利益綁定不夠密切,導致其以公司名義做出的民事行爲對公司不利,損害公司利益甚至投資人利益。此問題需要注意,投資人可能會依據新規定主張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但需要就法定代表人的“過錯”進行舉證。此外,如果公司怠于配合,投資人可能會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身份發起股東代表訴訟。

2. 視同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的影響:新公司法引入了視同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視同董事制度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執行公司事務時需要承擔董事責任,擴大了其責任範圍。而影子董事制度中,控股股東可能在公司經營不善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主導公司發行類別股或以較低價格發行普通股,從短期角度而言對其他股東的權益可能有利,但從長期角度而言對公司的持續經營有利。根據新公司法,如果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損害股東利益,股東應當提起直接訴訟;如果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繼而間接損害股東利益,股東應當提起代表訴訟。在新公司法的語境下,如果股東主張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根據問題的性質選擇直接訴訟或代表訴訟。

3. 公司治理模式的調整:新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可以不設監事會。這一調整可能會增加投資人委派董事/監事的履職風險。投資人可能會要求創始人或公司爲其委派董事購買董事責任險、簽署董事賠償協議等。此外,新公司法中新增了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爲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機制,對職工董事本身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融資交易中,創始人可能面臨投資人爭取監事會席位的談判,或選擇董事會觀察員席位。

4. 股東權利保護:新公司法修訂增強了股東的知情權等權利保護。股東可以請求變更股東名冊,如果公司拒絕或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複,股權轉讓方或受讓方可以提起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訴。此外,對于初創公司的創始人向投資人出售股權的情況,建議要求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交割前預先支付等額于出資義務的價款,以規避後續逾期不繳納注冊資本導致的補充責任。

5. 擴展異議股東回購權:新公司法擴展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控股股東形成壓制時的回購權。在融資交易中,創始人股東和投資人需要重點考慮在公司章程等合同性文件中約定股東享有對標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類似回購權。

6. 調整上市公司股東和實控人的相關轉股鎖定期要求:新公司法將上市公司股東和實控人的鎖定期安排交由其他單行法律法規規定,提高了證券市場監管的靈活性。此外,新公司法刪除了現行公司法中關于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的鎖定要求,給發起人轉讓股份松綁以滿足其轉股需求。

總之,新公司法對企業股權融資交易産生了多方面的影響,涉及到受托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責任、視同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公司治理模式、股東權利保護、異議股東回購權和轉股鎖定期要求等方面。在融資交易中,創始人和投資人需要根據新規定合理規劃和保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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