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父親因車禍去世,84萬余元賠償款該怎麽分?

中國法院網 2024-05-09 11:30:50

小麗的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小麗和奶奶獲賠了一筆交通事故賠償款。然而,奶奶卻不願分割該筆賠償款,小麗遂將奶奶訴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張某(小麗奶奶)之子李某(小麗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2023年2月,張某與小麗通過訴訟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84萬余元。

張某認爲,該筆款項系其子李某的交通事故賠償款,且小麗的母親與自己的兒子李某已經離婚,小麗並非李某的親生女兒,遂不願意分割該筆款項。因與張某多次協商未果,小麗遂將張某訴至仙桃法院,請求依法分割交通事故賠償款84萬余元。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款84萬余元已經生效判決確定,由保險公司支付給張某、小麗。張某在本案中辯稱小麗不是李某的親生女兒,遂不同意分割該款項,但張某未提出新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張某與小麗作爲交通事故賠償款的共同共有人,因二人未能共同生活,小麗可以請求分割該款項,但在分割時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現實需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家庭和諧等原則進行合理分割。

本案中,考慮到小麗系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其跟隨母親生活,且已經在交通事故案中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12萬余元,而張某年近60周歲,靠打零工維持生活,無固定生活來源,且李某生前與張某一起居住生活等情況,酌定張某與小麗對應分割款項的比例爲:55%、45%,小麗應分得款項37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系共有糾紛,在共有人不能協商一致時,不能簡單進行平均分割。具體如何分割,應綜合共有人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現實需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家庭和諧等原則進行合理分割,既要考慮充分發揮和保證共有物的最大效用,又要考慮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糾紛對當事人的負面影響,努力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中考慮到了當事人的生活現狀及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劃分了較爲合理的分割比例,較好地實現了情理法的協調統一,雙方當事人也均服判息訴。

來源:中國法院網

通訊員:劉孟南

編輯: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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