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有房有車的“老賴”,我們該如何應對?

訟狀元 2024-05-06 17:09:56

在債務糾紛中,我們常常遇到一些“老賴”,他們明明擁有財産,卻通過各種手段逃避債務,比如轉移車輛所有權、以“唯一住房”爲借口拒絕執行等。那麽,面對這樣的“老賴”,我們應該如何應對呢?

一、老賴轉移車輛所有權怎麽辦?

當發現老賴將車輛轉移到配偶或子女名下時,我們首先要做的是收集證據。通過調查,找到老賴以及車輛的具體位置,並拍照固定證據,證明車輛是老賴在使用。然後,將這些證據提交給執行法官,請求其查封該車輛。

無論車輛是老賴“所有”還是“占有”,只要證明這輛車是老賴在使用,法院都可以先進行“查封”。如果車輛真的是第三人的,那麽該第三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證明車輛歸其所有。

在此過程中,我們要特別關注車輛轉讓的時間。如果車輛是在執行開始之後,由老賴低價或免費轉讓給對方的,那麽我們可以申請撤銷他們之間的轉讓,並申請法院對老賴進行司法拘留,因爲其涉嫌惡意轉讓財産。

二、老賴以“唯一住房”作爲擋箭牌怎麽辦?

在執行案件中,“唯一住房”常被老賴拿來當作擋箭牌。然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被執行的:

1、如果執行人有對其盡扶養義務的人,比如父母、配偶或子女名下有房産可供居住,那麽老賴名下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拍賣還債。

2、如果“唯一住房”是老賴爲逃避債務而刻意爲之,即在執行依據生效後,老賴爲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導致目前將要執行的房屋成爲其“唯一住房”,此時該住房也可供執行。

3、如果債權人願意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准爲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的地方,或者同意參照當地市場平均房租標准從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到8年的租金,那麽老賴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拍賣。

在執行“唯一住房”的過程中,如果遇到被執行人無理取鬧、抗拒騰退、妨礙執行的情況,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甚至對涉案房屋進行斷水、斷電處理。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訟狀元提醒:

在借貸時,我們要盡量了解借款人的真實情況,避免將錢借給不熟悉或不可靠的人。同時,我們要明白,法院並不需要債權人提供詳實到可以定罪的線索,而是提供老賴的財産動向,包括哪些財産可以執行、轉移了哪些財産等。這些信息對于法院深入調查並執行債務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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