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越否認開除員工是因買小米汽車,律師解讀普通員工是否需要簽署競業協議

紅星資本局 2024-04-17 18:50:46

紅星資本局4月17日消息,針對“極越員工購買小米SU7 5天後被開除”一事,極越汽車法務部今日在官方微博發文回應稱,的確開除了一名員工,但原因並不是購買小米汽車。

“公司並非因該員工(姚先生)購買某米汽車而予以開除,而是他身爲極越社交媒體崗位的運營人員,卻以個人名義在全社交平台開設矩陣賬號,長期宣發、且只宣發某米品牌車型相關內容,且多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宣發,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不競爭義務,還多次無故曠工。上述行爲已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制度,公司可依法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合同。”極越汽車稱。

此前,網友“大姚Tok”姚先生在社交平台上發文稱,購買小米汽車5天後,被自己所在公司以違反競業協議爲由開除,且未給予其賠償金。4月16日,該網友發布被HR約談時的部分錄音,明確指出公司爲極越。

姚先生作爲極越的普通運營人員,爲何需要簽署競業協議?律師表示,如果簽訂了競業協議,一般情況下認定協議有效,雙方應當遵守。此外,競業限制義務並不僅僅是對保密義務的約定,是否能夠接觸到商業秘密,也不以勞動者的主觀判斷爲標准。

極越前員工稱因購買小米汽車被開除

極越回應

根據姚先生提供的錄音,HR表示,最近公司在審查中發現姚先生近期直接或間接地以個人名義或者身份,從事跟競品相關的行爲,其中包括在任職期間參加小米發布會,以及發布跟競品相關的運營信息。這些行爲都違反了勞動合同競業相關條款,經和公司法務部門商討,決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姚先生稱,自己和小米沒有關聯,只是作爲小米SU7車主參加了小米舉辦的車主活動,並在自己的車主賬號上分享一些內容,但自己並未說極越不好,也沒有提到極越任何一個詞,“作爲小米車主不能正常分享有關小米的內容嗎?”

姚先生表示,約談完畢後,公司就移除了自己的賬號,包括所有的聊天記錄和往來郵件。從約談到被強制離職,只用了一小時。

姚先生是小米SU7的首批車主,4月3日參加了雷軍親自主持的交付儀式。他曾在網絡上曬出提車時與雷軍的合照,雷軍爲他開車門的視頻,表示“雷總給我開車門!能吹一輩子”。視頻的發布時間爲4月3日上午10點31分,當時是工作日。

據該網友公開的社交平台內容顯示,從3月16日至今,他在微博發布了17條博文;1月21日至今,在抖音發布13條視頻,幾乎都與小米汽車相關。只有4月16日一條“爲什麽我不買極越01”是關于極越汽車,且其中也提到小米SU7。

“大姚Tok”抖音

4月17日,極越汽車法務部在官方微博發文澄清,表示近日網傳極越汽車因員工姚某某購買某米汽車而開除一事,與事實相悖。極越汽車從未禁止員工購買其他品牌車型,並非因姚某某購買某米汽車而予以開除。

極越汽車法務部微博回應

紅星資本局向極越方面求證,是否與姚先生簽署了競業協議,以及不競爭義務的內容,截至發稿,沒有回複。

對于極越在聲明中提到的多次無故曠工,上班時間宣發競品內容等問題,4月17日,紅星資本局私信姚先生,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普通員工也要簽署競業協議?

律師: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沒有統一標准

如果簽訂應當遵守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姚先生的崗位是用戶發展部門負責社交媒體/私域運營,屬于普通員工,基本接觸不到公司商業秘密,需要簽署競業協議嗎?

對此,上海順商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帥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此,嚴格上而言,競業限制限定上述3類人員,但是實踐中,對于第3類“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解釋沒有統一標准。司法實踐中,以勞動者與公司有沒有簽訂《保密或競業限制協議》作爲初步判斷標准。如果簽訂協議的,盡管可能勞動者不屬于上述3類人員,一般情況下認定協議有效,雙方應當遵守。

此外,雖然勞動者不一定能夠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但是競業限制義務並不僅僅是對保密義務的約定,保密只是義務之一。隨著《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的發布,法律對于商業秘密的認定也比較廣泛。是否能夠接觸到商業秘密,也不以勞動者的主觀判斷爲標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蘇發鈞向紅星資本局表示,一般勞動者無故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決定,法律無明確規定。曠工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爲。

紅星新聞記者 吳丹若

編輯 鄧淩瑤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0 阅读: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