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賦予女性特權?

老梁不郁悶 2024-04-12 00:21:23
近日《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經表決通過,規定婦女可以查詢配偶的財産狀況,這個條文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很多人都指責這是賦予女性特權,那麽這樣的條文又是如何出爐的呢?是否還能改變?聊聊我的看法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事情,根據福建日報的報道,福建省通過了新的地方法規,第45條規定了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産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産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爲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這個條款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了軒然大波,很多網友認爲,這個條款只規定了女查男,卻沒有規定男查女,這個是破壞男女平等,有人認爲是違憲,有人提出說不跟福建人結婚等等,當然是否有福建人跟他結婚也在兩說。

當然這時候有些疑似女權人士的網友出來反擊了,有的說女性被壓迫的時候男性從未發聲,怎麽現在女性有點小特權就不行了?注意她自己承認這是小特權。

也有人提出,主要是因爲福建男的老板多,騙婚的多,所以要更多保護女性;

也有人說既然是共同財産有什麽不能查的,有些人在害怕什麽呢?查財産又沒有查出軌,到底害怕什麽急什麽?

對于這件事媒體基本都提出了疑問,澎湃新聞說:“基于《憲法》《民法典》的男女平等原則,男性也應被賦予同樣的調證權。”

河南大象評論說:“所謂的保護,不能讓一方權益高于另一方權益,所謂的平等不是以多數人的利益犧牲少數人。”

這件事在法律圈的認識都差不多,都覺得有問題,有些律師認爲這個內容違反上位法,因爲不管是《憲法》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男女平等。

那我說一下我的看法供參考。

當時我看這個事兒第一反應,就是覺得福建立法水平很菜,這個就是標准的性別歧視。

不過先要說明,我覺得這事兒影響還有待觀察,更多的是反應了官方的一個態度讓人擔憂,一個是這個條款能影響的群體其實非常少,大多數人的配偶沒什麽財産,查與不查其實影響不外。

另外這個條文裏並沒有說不給查會怎麽樣,這個後續如何落實可能還有待完善,是不是6月1日就能查詢值得觀察,就算查到了對于現實生活影響幾何也不好說。

第三在《婦女權益保障法》裏已經規定了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對方財産,所以這個對于男性來說也有查詢途徑,所以影響也沒有那麽大,尤其是我這種不在福建的男性。

但實際上關于夫妻之間互查財産,地方法規裏早就有了,最早在2011年濟南廣東都陸續有過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在十幾年前就出現了的條文,一直都是規定夫妻都可以查,從來沒有規定僅限女性的,從這個條文體現出來的立法水平,福建落後其他省份很多啊,抄作業能抄成這樣,也是挺奇怪的一件事。

那麽有些人強調福建是不是情況特殊,問題是在立法層面不能隨便區分不同群體,福建哪怕有一對婚姻是女富男窮,也應該保護男性的權益,除非說所有福建女性全都是窮的一塌糊,镚子沒有,否則考慮多少就沒有道理。

同時這也是體現立法的中立性和權威性的問題,所謂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則民不敢慢,立法者如果一開始就偏向婚姻關系中的某一群體,甚至不規定男性權益,這個做法首先損害的是立法者的權威,我認爲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男女對立。

至于說所謂男性從未就男女平等發聲,這話就比較無知了,南宋袁采在《袁氏世範》裏就提出了“男女本應平等對待”,這也是目前在中文裏可以找到的最早關于男女平等的說法,袁采這是寫到家訓裏教育子孫的,想不到現在被說男性從未發聲,不知道這是不是近之則不遜呢?

通俗說就是給你臉了。

但是我非常奇怪的是,地方法規從起草到審議,中間是有修訂和征集意見環節的,怎麽我從來就沒聽說過有這個爭議,直到審議通過了爭議才起來呢?

然後我查了一下發現這就很有意思。

目前能找到的最早的消息是福建日報2023年7月26日的報道,說當地重新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當時沒有具體提到這個查詢條款,但是提到草案強調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産享有知情權。

但是在2023年10月23日,福建人大網就發布了征求意見的公告,這裏附帶的(草案修改稿),是在第四十二條規定了財産查詢,但注意這裏說的是“夫妻一方“可以查詢,沒有規定是男是女。

這個征求意見活動是到2023年11月10日結束的,也就是說至少到那一天還規定的是男女都可以查,是之後改成的女性可查。

那這裏可以套用一些網友的話了,笑死了,看來是有人一看男女都可查受不了了,爲什麽這麽一點男女平等的規定都不行呢?

又不是查女性出軌,是怕查財産查出什麽來麽?

有些女人在害怕什麽破防什麽急什麽呢?

當然這是開玩笑,不過我確實很好奇福建當地如此修改的意圖和過程是如何的,本來我之前以爲只有這一次公示,于是認爲是“繞開公示”,但是後續發現實際上在2月29日還有一次公示,這次已經改成了“婦女”,所以並不是“繞開公示”,但是我仍然認爲二次公示沒有說明具體修改了什麽,這或許還有改進的必要。

一個法條可能影響的只是一項權利義務的設立確認,但是如果立法環節有這樣的問題,後續可能引發的輿論和實踐中的問題,可能影響會更大,所以我個人會期待在征求意見之後的審議稿也考慮向社會公開,現在官網其實有一個“結果反饋”,我不太清楚原來這個設計是打算幹什麽用,反正目前是空著的。

那現在這個事兒怎麽辦呢?我覺得最理想的辦法是趁著還沒有實施,福建當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把條文還改成夫妻一方,讓人大這邊再審議通過一下就行了,其實加上這個內容並不影響女性權益,而且及時修正也不失爲一樁美談,所謂君子之過如月,過之則人皆見之,改之則人皆仰之。

當然如果扛住了不改,鑒于很多人都認爲這個內容違反上位法,我估計將來會有人到全國人大要求做備案審查,之前咱們專門做視頻介紹過備案審查的問題,我昨天去查了人大官網,暫時還沒有把這個法規列入,如果到6月1日還沒有人提,我考慮提一下試試,到時也對全國人大這個建議系統做個評測看看,這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第三,如果到了6月1日有女性依據這個條款去查,我覺得被查一方如果走到離婚訴訟,可以要求確認證據非法取得,因爲你這個條款就是違反上位法的,那也就是說她查詢的依據本身法律效力存疑,而且你確定她查詢的都是婚內財産麽?這人就沒有一分錢是婚前個人財産麽?那查詢他人個人財産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呢?當然這個抗辯理由不一定好使,很有可能沒啥用,但是律師可以用來哄哄當事人……試試也無妨,我就是想看球踢給法院之後,法院怎麽解決這樣一個明顯有性別歧視的條款效力爭議。

最後我還是想感慨一下,這事情如果十年前出,可能爭議也就僅限法律圈內部,現在搞到對立這麽激烈,某些人把婚姻當工具、把男性當成錢包,包括某些媒體過于偏袒,i恐怕都難辭其咎,現在要想緩和這個矛盾,恐怕唯有公道一途,如果有些人還想著輸打贏要便宜占盡,怕是也沒那麽容易了。

以上就是我對福建規定女性可以查配偶財産爭議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和彈幕裏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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