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要求加重處罰被告人,二審發回重審:辯方怎能成控方

王子說法 2024-04-28 11:58:27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9日,一審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兒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努某雖沒有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案件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爲。檢察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議過輕,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適應原則,加重處罰被告人努某”的辯護意見,導致庭審中首次出現“控辯雙方職責顛倒”的情形。

原審法院審理後,采納了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判決送達後,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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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申問題】

1.辯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准繩,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職責,切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協調控辯審三方的訴訟功能,從而進一步推進法治化建設的進程。在該起案件中,辯護人的行爲違反律師職業規範以及刑訴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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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訴訟中,二審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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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審理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辯護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閱案卷、沒有與被告人會見溝通充分了解案情,並在庭審中違反職業道德控訴被告人,其行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其次,原審法院采用辯護人對被告人加重刑罰的辯護意見,導致庭審中出現“控辯雙方職責顛倒”的情形。因此原審法院審理該案時程序違法,處理不當,二審法院應將案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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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辯護人和指定辯護人也稱爲律師,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同時,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准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能成爲“第二個公訴人”,也不能成爲被告人的代言人,應有效保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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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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