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貸款人兩次涉嫌盜走借款人路虎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報人老張 2024-03-25 10:47:50

民間借貸産生糾紛時,一般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通過向司法訴訟進行公正的裁決。然而,本案中,借款人毛某洋與貸款人伍某娣、馮某強之間的一筆24萬余元的民間借貸糾紛過程中,貸款人伍某娣方,兩次私自開走借款人毛某洋的路虎車,被毛某洋兩次報警處理,引發了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案外案的爭議。

民間借貸引發爭議

2019年9月30日,廣東省清遠市殘疾商人毛某洋向廣州的伍某娣借款24.2萬元,用作生意周轉。同日,毛某洋向貸款人伍某娣出具了《借款收據》,並約定借款期限爲2個月,月息3%。同時,毛某洋還在一份汽車轉讓合同書上簽署了自己的名字,內容是將其一輛車牌號爲粵RUVXX8的路虎攬勝汽車轉讓給伍某娣。當天,與毛某洋辦理該筆借款手續的是伍某娣的配偶馮某強。

借款後,雙方並沒在約定的2個月期限內結清款項,而是有過多次協商延期。

還款記錄顯示,一直到2020年7月5日之前,毛某洋都在還款。其中,偶有延期數天至10余天不等。

2020年8月,毛某洋未能如期還款。

2020年10月29日,伍某娣的配偶馮某某等人,在未告知毛某洋的情況下,私自通過開鎖公司打開車門,將某毛洋停放在清遠市清城區的粵RUVXX8的路虎攬勝汽車開走。毛某洋稱,當時的車上有價值10萬元左右的玉器和幾箱酒。

事發當天下午1點30分左右,毛某洋以汽車被盜爲由,向清遠市公安機關報案。此後不久,馮某強就打電話告知毛某洋,車已經在其開回廣州的路上,並聲稱可以報警。

“此次車輛失竊,不僅在清遠公安機關有報警記錄,還有證人楊某群作人證並出具有證人證言,能夠證明自己的車輛是馮某強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並非轉讓車輛和自願交付”,毛某洋強調說,“借款糾紛與車輛轉讓(本案中的車輛轉讓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款糾紛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還款,但不能私自竊取車輛要挾還款”。

毛某洋稱,事發後的2021年2月初,馮某強微信主動聯系自己,稱只要一次性歸還其10萬元,借款的事就車貸兩清,可以將車開回去,借款關系就此完結。

爲此,于2021年2月5日,毛某洋讓兒子毛某某和其朋友張某某兩人,到馮某強、伍某娣處支付了10萬元還款,並拿回了車。

毛某洋稱,付款交車之時,馮某強、伍某娣歸還了借據和購車合同,並當場撕毀。

路虎攬勝二次“失竊”,借貸糾紛對簿公堂

毛某洋以爲還款後拿回車,和馮某強、伍某娣之間的糾紛算是劃上了一個句號。讓其沒有想到的是,在一年零一個月之後的2022年3月19日淩晨2點左右,馮某強再次未經毛某洋同意,通過開鎖公司打開車門,將其停放于清遠市清城區鳳城街道辦事處北門街藍點網吧門口的涉案路虎車,再次以秘密的方式開走。

毛某洋發現車輛被盜後,立即向清遠市公安機關報警。

但是,在此後的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馮某強向公安提供了一份《汽車買賣合同》複印件,聲稱該車已賣給了自己,是民事糾紛。故此,公安未予受理立案,並告知毛某洋尋求民事途徑解決。

2023年8月23日,毛某洋再次向清遠市公安局松崗派出所報警,警方通過調取監控查詢發現,2022年3月19日當日,案涉路虎車輛系馮某強通過非法手段取得車輛,並非毛某洋自願交付。

車輛再次被開到廣州馮某強的車行後,馮某強向毛某洋提出還要還款10萬元,原來的借款才算完結。

毛某洋不服。此後,雙方于2022年7月19日對簿公堂。

2023年6月27日,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105民初106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毛某洋向伍某娣支付欠款本金20.4萬元余元及其利息。

2024年2月1日,毛某洋向海珠區人民法院辦案專戶支付了35.2萬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毛某洋說,至此,自己爲了這筆所謂的借款,前後累計支付了近50萬元的款項。

問題出在哪?

毛某洋說:“借款糾紛與車輛轉讓是兩個法律關系,馮某強、伍某娣不能既要在借款上賺巨額的利息,還要通過非法手段占用自己的車輛;而且,車輛在被馮某強私自占用兩年多的時間內,有多次使用的痕迹,導致車輛大幅貶值,近期不得不低價處理了;更嚴重的一個後果是,第二次路虎車被馮某強開走,導致放在車上的幾份礦場設備發票原件丟失,以致在後來礦場賠償的訴訟案中,因找不到發票原件,而白白損失了數十萬元”。

毛某洋表示,自己是一個殘疾人,法律應當是公正的,法律不能失去公正來欺負一個殘疾人,自己在與伍某娣的借貸糾紛案件中,感受到諸多的不公。

首先,在2024年2月1日,毛某洋支付了法院的裁定的款項,第二天法院出具了《結案通知書》之後,其向法院申請解封被馮某強私自開走後來被法院查封的路虎攬勝汽車時,法官竟然要求毛某洋向馮某強、伍某娣寫道歉書,並經得二人同意後,才能解封其汽車。

毛某洋認爲,這一要求很奇葩,這個債務本身就有爭議,現在通過法院判決欠債還錢了,憑什麽還要求道歉?你法院也沒有判決我道歉,憑什麽呢?憑法官手裏的權力嗎?

此後,在毛某洋及其律師前後5次到法院據理力爭之後,法官放棄了道歉的要求,但這中間,法官不是以學習爲由,就是以沒時間爲由一拖就是三個月之久。

後來,毛某洋向相關部門投訴後,才解封了被查封的路虎汽車。

爲了替自己討回公道,毛某洋正在進行著兩件事情:

一是向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伍某娣、馮某強返還原物,要求二人歸還其車牌號爲粵RUxxx8的路虎牌攬勝轎車及支付車費用違章罰款、保險費用及占用、使用費。目前,該案進入終審環節,正在審理當中。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中的《汽車買賣合同書》原件已經屬于流押或留質條款,應當認爲無效,並且,毛某洋曾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該份合同是不真實的,而馮某強、伍某娣也沒有提供合同書的原件。因此,馮某強、伍某娣無權依據《汽車買賣合同書》取得占有案涉路虎車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被上訴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産優先受償。馮某強、伍某娣不能因爲與上訴人存在債務糾紛,就強行占用毛某洋的案涉車輛,其僅僅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拍賣所得優先受償,無權直接占用。

毛某洋的律師認爲,本案應認定被上訴人馮某強、伍某娣系非法占用行爲。綜上,毛某洋從未自願交付車輛給馮某強、伍某娣,抵押質押不成立,汽車買賣合同書屬于流押或留質條款,應當認定無效,被上訴人無權強行取得案涉車輛。被上訴人強行盜取案涉車輛應認定爲非法占用行爲,應依法支持上訴人占用費並賠償相關損失。

其二,繼續向公安機關申請刑事立案。

毛某洋在最近提交的《立案監督申請書》中強調,馮某強、伍某娣通過非法手段開走的路虎汽車,在公安接警調查後,馮某強、伍某娣僅通過微信向松崗派出所提供的虛假不實的《汽車轉讓合同》複印件,當時的松崗派出所就作出存在汽車買賣事實,不予受案處理。真實情況是毛某洋與馮某強夫妻沒有簽署任何案涉車輛的抵押合同及文件,沒有抵押的事實,不存在任何質押擔保。

毛某洋質疑道,松崗派出所爲什麽僅憑微信發送的一份複印件,就判斷汽車轉讓合同屬實,連調查筆錄都不用做?

對此,毛某洋的代理律師表示,若真存在汽車轉讓合同,存在質押合意,兩條原裝車鑰匙和車輛登記證怎麽會還在毛某洋的手上?馮某強、伍某娣怎麽可能不讓毛某洋交付原裝車鑰匙和車輛登記證?這明顯不合常理。本案明顯是在毛某洋未同意情況下,涉嫌通過竊取手段非法占有。

還有,從車輛的使用來看,也可以看出毛某洋沒有將案涉路虎汽車給到馮某強、伍某娣進行質押。事實是,在2020年10月29日(馮某強第一次私自開走汽車的日期)前,案涉車輛一直是毛某洋在正常使用。2021年2月5日,毛某洋支付10萬元後,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3月19日(馮某強第二次私自開走汽車的日期)期間,案涉車輛一直是毛某洋在合法占有使用。

2023年 10月28日,在兩次報警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毛某洋再次向清遠市公安局提起複核申請。

毛某洋表示,占有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馮某強、伍某娣宇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將其合法占有使用狀態下的車輛弄走,其行爲已涉嫌構成刑法264條所規定的盜竊罪。

按照法律規定,若馮某強、伍某娣認爲毛某洋借款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而不能直接采取盜竊強取的方式侵害公民合法財産權益。馮某強、伍某娣無視國家法律,公然將申請人毛海洋占有使用狀態下的路虎車盜走,侵占了毛某洋的合法財産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立即予以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毛某洋表示,在自己報警後,接警人員並未詢問涉嫌盜竊的馮某強、伍某娣,僅通過微信發送複印件便稱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是不負責任的,是涉嫌渎職的行爲。

律師觀點:

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當事人之間若有民事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去法院訴訟解決,萬萬不能徑直強行盜竊,非法占用債務人的財産。

追討債務應在法律規範內合法進行,非法私力救濟,通過盜取行爲強取豪奪爲法律所不容。

若人人追討債務都采取強行盜取,非法占用債務人財物的手段,社會豈不亂套!其後果就是社會無法紀,人人可以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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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人老張

簡介:原中華工商時報記者,廣東記者站站長,作家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