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承諾生孩子就送半套房,離婚後前妻起訴要房

王子說法 2024-03-29 09:59:58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倪某甲原爲夫妻,雙方于2016年9月27日登記結婚,登記結婚當日,雙方簽訂《婚前協議書》,載明妻子生下孩子便贈予妻子半套房産。2017年8月5日倪某甲、王某某之女倪某丙出生。2019年倪某甲起訴離婚,經判決,雙方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婚姻關系。直至離婚倪某甲並未履行該協議。女方表示自身患病又撫養幼女,失業在家,孤立無援,遂訴至法院。

【該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1.該《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效力?

法院表示,本案所涉《協議書》第2條:“女方一旦爲男方産下子女,男方同意將系爭房屋産權證(或不動産證)上添加女方爲共同權利人,並將系爭房屋50%所有權贈予女方”本質系在雙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倪某甲自願履行贈與義務。因此,該《協議書》第2條約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

2.倪某甲有無任意撤銷權?

法院認爲,首先,《協議書》第2條的內容系倪某甲自願在王某某生育子女後將系爭房屋50%的産權份額贈與王某某。現雙方之女已出生,倪某甲理應按約履行贈與承諾。其次,協議書第2條載明的“女方一旦爲男方産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與男方的特殊身份關系問題,故該條款不應適用法律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再者,誠實信用原則作爲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因此,倪某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綜上,法院判決,倪某甲應恪守約定,將系爭房屋50%的産權份額過戶至王某某名下,第三人對前述過戶行爲應予以協助。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結論】

以女方生育子女爲生效條件的夫妻間贈與合同,在未限制雙方生育權及其他人身權利時,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條件成就後,即使婚姻關系解除,受贈人也有權請求贈與人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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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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