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電信詐騙起訴彙款員工索賠被駁回法院:員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責任

長城網 2024-05-02 16:10:15

據廣東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日消息,近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某公司上訴請求彙款員工承擔電信詐騙損失被依法駁回。勞動者履職過程中遭遇電信詐騙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勞動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責任。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相應責任。

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職廣東某公司,負責前台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的指示通過公戶進行彙款。2020年12月18日,王某在上班時接到一電話,對方冒充某銀行的主任,謊稱該公司的銀行卡需要年度審核,騙取王某添加對方爲QQ好友,後將王某拉進一個名爲“該公司”的QQ群,同時使用另一QQ號冒充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以吳某的名義指示王某從該公司的公戶分別轉賬150000元至用戶名爲宋某的賬戶和轉賬25000元至用戶名爲魏某的賬戶,以上合計175000元。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發現王某被騙後報警。

後該電信詐騙案經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審理,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陳某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責令陳某計向廣東某公司退賠99994元。判後,該公司未獲得退賠,遂訴至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王某賠償該公司的經濟損失180000元並償付該款的利息損失等。

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王某尚處于試用期,也並非財務人員,未知悉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該公司要求其兼任財務工作,且沒有對公司公戶的銀行密碼器的使用進行規範,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讓詐騙分子有可趁之機。該公司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該公司請求王某賠償經濟損失180000元並償付該款的利息損失,于法無據,故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經常通過微信方式指示王某彙款,吳某並未嚴格按照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彙款指示,對公司公戶的銀行密碼器也沒有進行妥善的保管和規範使用。該公司遭受電信詐騙時,王某不是專業的財務人員,且尚處于試用期。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將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告知王某及對王某進行相關的培訓和風險告知,該公司應自行承擔用人風險的後果。

法院認爲該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王某對于該公司的損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該公司主張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的規定,王某應對該公司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前提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履職過程中的行爲系職務行爲,代表用人單位對外處理事務,均由用人單位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勞動者履行職務過程中遭遇電信詐騙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基于勞動關系特殊性、保護勞動者權益價值取向和用人單位風險自擔原則,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成立應以故意和重大過失爲主觀構成要件。勞動者履職過程中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勞動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責任;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因重大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直接侵權人追償。因此,勞動者履職過程中,應當盡到忠實、合理注意的義務,避免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用人單位也應盡到一定的監督、管理、教育或控制義務。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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