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追債進行到底·公司篇系列之二——清算責任之(一)清算通知義務

極簡法務 2024-02-17 18: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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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宗旨:欠債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産,無疑是債權人的噩夢,甚至常有債權人爲止損而放棄起訴,造成很多本可實現的債權“就此別過”,極爲可惜。“極簡公司法”微信公衆號整合團隊多年辦案經驗,特別打造針對公司債的追索系列,以清單式操作指南助力債權人“宜將剩勇追窮寇”,直至“柳暗花明又一村”。本期閱讀提示:本期從清算責任中通知義務履行的視角來探求追索之道。

追索目標:公司清算組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具體以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爲准)

追索策略:一般情況下,股東注銷公司的時候都會應市場監督部門的要求自行清算並登報通知,所以在實務中需要重點關注兩種追責情形:第一,不履行通知義務,第二不適格履行通知義務第一,不履行通知義務此處不履行通知義務並不是指未登報通知,而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對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債權人明確具體且能有效聯絡的,清算組應當選擇直接通知的形式履行法定通知義務。但是實踐中很多清算責任人爲了逃避責任往往僅選擇債權人難以發覺的登報方式。本文作者張東明律師代理的(2021)京03民終18369號案件獲得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理想實現公司作爲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清算及注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理想實現公司的清算組負責人和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時,對于該公司與多酷紫桐公司存在糾紛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在已存在訴訟的情況下,清算組未通知多酷紫桐公司,即制作清算報告稱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並辦理了注銷登記,其行爲已對多酷紫桐公司造成損失,李琳作爲理想實現公司的清算組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不適格履行通知義務還有很多債務人選擇偏門小報或地區性報紙刊登清算公告,試圖蒙混過關。本文作者張東明律師代理的(2020)京03民終8418號案件獲得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清算組未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亦應當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三,通知的時間絕大多數債權人甚至律師都很容易忽視對通知時間的審查,繼而錯失勝訴機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清算組應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特別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故特別提示此種策略應關注的追索對象並不僅僅是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依據:1、《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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