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制全員買斷下崗,沒有工齡補償金,不繳納社保,怎麽維權?

懷終點也不散 2024-05-13 05:41:13

後台收到讀者留言:

04年國企改制全員買斷下崗至今未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未領取任何買斷工齡補償金,且社保金一直拖到10年才繳納,錯過個人繳納社保金大幅上漲。

這種情況現在怎麽維權?

梳理一下,有三個問題:

國企改制,買斷下崗,至今未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買斷下崗,未領取任何買斷工齡補償金;

買斷下崗,社保金一直拖到10年才繳納,中間斷繳了6年;

以下進行逐一解答。

01

首先,國企改制,買斷下崗,至今未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是否合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在這位讀者的案例中,買斷下崗實際上應當涉及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如果沒有簽訂,那麽原勞動關系可能仍未正式解除,這會使得員工處于一個非常尴尬和不利的法律狀態。

讀者的具體情況沒有具體說明,但需要明確的是,對于買斷下崗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買斷工齡或是解除勞動關系補償協議,才能享受相關的補償待遇。

02

其次,買斷下崗,未領取任何買斷工齡補償金,是否合理?

國有企業通過買斷工齡實施減員增效時,通常會給予超出法定補償標准的經濟補償,通過簽訂補償協議確保雙方權益。

爲了讓職工順利離開,其買斷工齡的費用,其實遠遠超出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標准工資的範疇。

對買斷工齡下崗的職工來說,在辦理買斷工齡時,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離職補償協議,有可能的話,通過和企業協商,盡可能的額外追加了一定的優惠條件。

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法破産或者是依法改制,並且經過原用人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改制方案,通過了勞動者安置辦法,即使個別勞動者不簽字,也無法阻止改制進城,不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簽字,就無法領到經濟補償金。

這位讀者未能領取任何補償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可以,在辦理買斷工齡時,滿足了自身預期,應簽訂離職補償協議,領取相應的經濟補償。

03

再次,買斷下崗,社保金一直拖到10年才繳納,中間斷繳了6年,是否可以要求補繳?

買斷下崗,如果協議條款裏明確了用人單位還需要爲買斷下崗職工繳納社保的,那麽說明勞動合同關系還存在;

如果補償協議明確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並采用一次性支付了補償費用或是買斷工齡的費用的,這種情況下企業是沒有義務再爲員工繳納社保的。

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就是內部退休。

這種情況工作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繳納社保交費,還應該給你發放一筆生活費的待遇。

讀者的情況,讀者的情況,04年國企改制全員買斷下崗,且社保金一直拖到10年才繳納,中間有6年單位未給讀者繳納過保險,屬于侵犯勞動者勞動保障合法權益,是不合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將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可能加收滯納金或處以罰款。

現在,針對這位讀者的情況,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讀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

協商無果,提供有效的證據,比如全額工資,勞動合同書等進行投訴,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認可後,當地的社保機構會責令用人單位在指定的期限內補足。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補繳社會保險費,必要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求法律強制執行。

總之,這位讀者的案例反映了我國一些國企改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管理和法律執行漏洞。

對于這位讀者的遭遇,我們不僅僅是提供法律建議,更是希望借此引發社會對于勞動權益保護的深刻反思。

雖然時間已過去多年,但正義與合法權益的追求不應有時間限制。

希望隨著此類問題的曝光和社會的關注,有更多的法律完善和政策支持來保護員工的權益。

在未來的日子裏,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在公平、正義的環境中實現自己的價值,享受改革發展的成果。

如果大家有相關經曆和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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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終點也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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