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監控視頻證據始終無法調取,重慶一酒吧故意傷害案的重重疑雲

陳勇評論 2024-03-30 14:26:13

每一個案件都是他人的人生,尤其是刑事案件,更不能有絲毫的馬虎和敷衍,其證據必須經得起包括當事人在內的質疑,必須經得起全社會的監督和考驗。否則,造成冤假錯案的幾率就會很大,司法公平公正就無從談起,也會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

這是一起發生在重慶市長壽區的“故意傷害”案。

2018年2月13日23時許,蔣雙聰和家人朋友在重慶市長壽區 GT酒吧內喝酒。期間,酒吧保安和顧客劉學發生沖突,蔣雙聰上前進行勸架。在沖突過程中,酒吧老板楊飛自稱被飛來的一個啤酒瓶砸傷眼睛。

後來經鑒定,楊飛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右眼損傷爲八級傷殘。事發一年之後,楊飛才選擇報案,指認蔣雙聰就是扔擲酒瓶的人。

2019年12月18日,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認定蔣雙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5刑初389號刑事判決書關于案件版本的敘述是: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8年2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蔣雙聰與蔣雙俊等人在重慶市長壽區 GT酒吧內喝酒,李樂和李贻康也在該酒吧玩。

期間,蔣雙聰等人毆打李東,酒吧工作人員楊飛、張程、趙凱和李贻康等人進行勸阻,蔣雙聰被勸開後隨手拿起一個酒瓶砸向他人,導致楊飛右眼被砸傷。

後蔣雙聰等人被他人勸開後來到該酒吧門口,李東也來到該酒吧門口。蔣雙聰等人再次毆打李東。經鑒定,楊飛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右眼損傷爲八級傷殘。”

該判決書列舉了19項證據,其中第11、12、14、18項證據系酒吧工作人員趙凱、張程、吳韬、楊飛的證言,證言說,經過查看監控視頻,確認是蔣雙聰扔的酒瓶砸傷了楊飛。

蔣雙聰稱事發是2018年2月13日,直到2019年3月7日,重慶長壽警方通知長江航運公安局宜昌分局在湖北把自己抓捕,其中間隔了一年多時間。

在這期間,楊飛多次要求蔣雙聰支付60萬“賠償金”,但蔣雙聰認爲楊飛的右眼傷並非爲自己所爲,這個要求被拒絕之後,楊飛于是“報案”。

2020年9月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刑終18號刑事裁定書,認爲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撤銷了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5刑初389號刑事判決書並發回重審。

2021年10月19日,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書,依然堅持了對蔣雙聰的有罪判決。後上訴到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被駁回。

重慶市長壽區法院的(2020)渝011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書

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的理由是:

“經查,監控視頻中雖然燈光閃爍,但可見蔣雙聰向人群中投擲酒瓶,楊飛隨即倒地並右眼受傷,其間只問隔數秒,現場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與監控視頻、被害人楊飛的陳述相印證,足以認定楊飛右限損傷系蔣雙聰投擲酒瓶的行爲所致。”

判決書稱:

“GT酒吧監控錄像,證明監控錄像顯示,2018 年2月13日23:33:52,上半身沒穿衣服的蔣雙聰在長壽區協信廣場 GT 酒吧內開始參與打李冬(一審判決書爲李東),

23:35:28 蔣雙聰從旁邊桌子上拿起一個酒瓶,掙脫勸阻他的妻子王佳維,往打架、勸架的人群擠去,

23:35:30 舉手向人群投擲了酒瓶,隨在蔣雙聰投擲方向西且距離很近的楊飛在同一秒(即23:35:30)被酒瓶擊中頭部,酒瓶從楊飛頭上彈飛,23:35:31 楊飛向後倒,

23:35:32 楊飛倒地右手撐地,左手捂著眼部,隨即趴下,不久後坐起來,用疑似紙巾的物品捂著右眼,隨後被人扶著離開。”

蔣雙聰說該項關鍵證據在庭審時進行了播放。但是這段視頻非常模糊,根本看不清現場的情況,判決書中精確的時間點根本無法確定。蔣雙聰的代理律師也認爲,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模糊,且不連貫,不排除有剪輯、刪改等情形。

蔣雙聰說,真實情況是酒吧保安李東不知何故和劉學發生肢體沖突,他前去勸架,沒有和任何人發生沖突,也沒有向任何人扔擲酒瓶,更不清楚楊飛是如何被酒瓶砸中的。

檢察機關指控自己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中作爲關鍵證據的監控錄像沒有自己投擲瓶子並致傷楊飛右眼的內容。

案卷中的監控視頻截圖無法確認蔣雙聰具有犯罪行爲,其中標注的“小狗兒”就是指蔣雙聰

另外,事發時間是2018年2月13日,楊飛入院時間是 2018年2月14日,而手術記錄的時間卻是 2018 年1月27日,入院記錄及出院記錄也沒有醫生簽名。

所以,依據上述病例作出的重傷鑒定不能作爲故意傷害案件的證據。況且,公訴機關沒有提供是蔣雙聰投擲酒瓶致傷楊飛的物證,也沒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蔣雙聰的代理律師調取的證據顯示,楊飛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手術記錄時間爲2018年1月27日,而事發時間是2018年2月13日,加之楊飛練過跆拳道,現場證人張荷眉證實 “楊飛在倒地時說了一句‘誰在推’之類的話" 。

因此,蔣雙聰質疑楊飛右眼傷系舊傷,事發時被人推倒後又撞傷眼睛,而並非被扔擲的酒瓶所傷。他因此多次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調取楊飛的曆史病曆,但均遭到了法院的拒絕。

後來一審、重審代理律師前往長壽區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時,法院同樣也不允許複制,只能觀看。蔣雙聰認爲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2款之規定:“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然而一審、重審法院自始至終未對監控錄像進行鑒定。根據《刑訴法解釋》109條之規定:“對視聽資料是否進行過剪輯、篡改無法確定的,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蔣雙聰認爲一審、重審法院把模糊不清,且不連貫,無法確定的監控錄像作爲認定案件事實依據,不符合《刑訴法解釋》109條之規定。監控視頻也沒有作出司法鑒定,屬于程序違法。

在蔣雙聰的親屬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後,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刑申通(2023)6號通知書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渝刑申21號通知書對他的申訴予以駁回。

2023年7月,蔣雙聰出獄。他選擇了繼續向有關部門申訴。

2024年3月27日,蔣雙聰先後前往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當面申訴。卻被告知上述兩個單位已經受理過蔣雙聰親屬的申訴,且作出了決定爲由不再受理蔣雙聰的申訴。

2024年3月28日,蔣雙聰前往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進行申訴。令蔣雙聰的心中再一次燃起希望的是,上述兩個單位都受理了他的申訴,表示將對他的申訴進行全面的複查。

出事之前,蔣雙聰是重慶市鴻達雙俊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老板之一,另外兩個老板是他的父親和哥哥。這家祖輩都是船員的家族企業原來擁有兩艘千噸級大型船舶,經營著從重慶至武漢、長沙等地的長江貨運業務。

如今,本來紅紅火火的企業因爲蔣雙聰的入獄而一落千丈,中途已經賣掉了一艘船償還債務,多年來的官司和維權已經消耗了這個企業的精力而變得一蹶不振。

《陳勇評論》認爲,該案構成“故意傷害罪”最爲關鍵的證據就是現場的視頻監控,如果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所列舉的精確到秒的視頻證據屬實,那蔣雙聰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確是事實清晰、證據確鑿。

但是,作爲該關鍵證據的監控視頻卻並非如兩審法院判決書所述。通過庭審播放該視頻證據,當事人蔣雙聰和代理律師均認爲該視頻模糊,且不連貫,不排除有剪輯、刪改等情形。

面對當事人的質疑,一審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和二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理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啓動對該視頻證據合法性的鑒定和審查,而令人遺憾的是,兩審法院居然都選擇了漠視,將存在問題的監控視頻作爲了定罪證據。

而性質更爲嚴重的是,在當事人和代理律師依法多次向兩審法院申請複制調取該監控視頻時卻匪夷所思地遭到了拒絕。關鍵證據的解釋權和擁有權在法院,毫無疑問這是兩審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剝奪了當事人據此進行辯護的權利。

于此同時,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受理蔣雙聰親屬的申訴後,本應該針對該監控視頻進行複查,發現疑點和問題,但是上述兩個單位都沒有對當事人的關切進行任何有效的審查和回應,只是依照程序進行了毫不負責任的冷冰冰的駁回。

鑒于關鍵證據根本無法證明蔣雙聰就是投擲酒瓶的人,視頻也沒有經過鑒定,不能作爲定案證據,案件存在重大漏洞,完全存在錯案的可能。

因此,已經受理蔣雙聰申訴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理應本著對人民群衆高度負責的態度,對案發現場監控視頻這個關鍵證據進行核查和鑒定,如果的確無法證明蔣雙聰具有犯罪行爲,就應該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進行糾錯。

每一個案件都是他人的人生,尤其是刑事案件,更不能有絲毫的馬虎和敷衍,其證據必須經得起包括當事人在內的質疑,必須經得起全社會的監督和考驗。否則,造成冤假錯案的幾率就會很大,司法公平公正就無從談起,也會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

《陳勇評論》對此案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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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評論

簡介:獨立意見表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