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師|肖靜律師: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裁判原則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5-06 11:42:35

遺産怎麽分,每人分多少,是平均分還是按年齡大小分,這些問題民法典都寫得清清楚楚。應繼份的確定與繼承順序的確定一樣,直接影響到繼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繼承的重要問題之一。圍繞遺産是否是平均分配,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肖靜律師結合法律實務要點及司法裁判口徑對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裁判原則進行了分析探究,供大家參考。

一、遺産是平均分配嗎?

《民法典》第1130條第1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特殊情況下,遺産不均等分配,《民法典》在規定相對均等原則的同時,也不排除特殊情況: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照顧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産較多,平均分配遺産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難並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則沒有必要再予以照顧,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仍應均等。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這是鼓勵型的不均等。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多分些遺産,並非對其付出的補償,而是一種鼓勵,其主要目的是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這是懲罰性的不均等。這裏的”不盡扶養義務”,通常指尚未達到遺棄的程度。《民法典》規定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是有法定的扶養權利義務的。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需要繼承人扶養,而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則繼承人的行爲不僅是違背社會公德的,在分配遺産時也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産。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這是協商型的不均等。繼承人之間應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精神,自願協商遺産的繼承份額。繼承人協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遺産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協商型的不均等必須是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不均分,不應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5)《民法典》第1155條爲胎兒預留份額,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在共同繼承財産中,應繼份怎麽定?

遺産繼承的應繼份也就是遺産分割的份額,是指各個法定繼承人應當分得的遺産的數額。在繼承開始之後,只要存在數個繼承人的,就發生共同繼承財産,就會存在應繼份的問題。

例如,夫妻二人育有兩名子女,丈夫死亡,共同繼承人就是妻子和兩名子女。在夫妻共同財産中分出一半,爲妻子所有的財産,另外的一半爲丈夫的遺産,發生繼承問題。這時候,妻子和兩個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享有繼承權,爲共同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應當是一樣的,即各爲三分之一。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