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民商事研究院|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關于結算條款、結算協議的效力辨析

浩公律所 2024-04-29 18:41:37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黃玉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結算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也是實務中爭議較多的部分。一般而言,關于結算的約定,若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結算協議,則稱爲“結算條款”;若體現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簽訂的獨立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協議,稱爲《結算協議》。那麽,一旦出現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結算條款、結算協議的效力又該怎麽確定呢。

一、《民法典》第567條的規定不適用合同無效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結算條款”亦無效。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1號

根據最高法院在該案中的觀點,《民法典》第567條(原《合同法》第98條)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規定,不涵蓋合同無效情形,當事人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無效但其中清算條款有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遲延支付工程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責任計算方式的約定因合同無效而無約束力。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民法典》第567條(原《合同法》第98條)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包括《民法典》第160條、第557條、第528、第562、第563條規定的諸多終止情形,但是,不包括合同無效的情形。即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結算條款”亦無效。

另外,《民法典》第793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很多人錯誤的將“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理解爲:“結算條款有效”,但在實務中,“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限定在對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因建設施工所發生工程價款的範圍,不應包括違約金等非工程價款的部分。

同時,需注意的是,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工程經驗收合格”,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

(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二、《結算協議》具有獨立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1、最高法院民一庭觀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意見:當事人有權通過協議方式確定合同無效後的權利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終止後當事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未按約定支付的違約責任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3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根據該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作出約定,是當事人的權利,是自願原則的體現,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2、最高法院裁判觀點:法律並未排除發包人與承包人對于遲延給付工程款造成損失,在雙方自願認可的情況下進行另行約定的權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結算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于發包人尚欠款項以及利息損失作出的單獨約定,具有獨立性,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案涉施工合同無效的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結算協議》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結算協議》中關于工程價款、辦理工程結算的約定對當事人具約束力。

3、《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的觀點: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了《結算協議》,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從減少訴訟、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應認定當事人結算的意思表示真實,並予以保護;如果發包人不履行結算協議付款義務,實際施工人向法院請求支付,應視爲實際施工人對于折價補償權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可以將該結算協議作爲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綜合上述觀點,由于我國法律並未排除發包人與承包人對于遲延給付工程款造成的損失,雙方可通過自願簽訂《結算協議》的方式對該損失進行處理的權利。因此,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于《結算協議》本身具有獨立性,只要協議內容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應認定有效,並不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影響。這一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已是普遍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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