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牌”賣假酒即墨法院發布4起保護知識産權典型案例

青島信網 2024-04-29 09:20:46

信網4月29日訊(通訊員 張濤 孫波 彭博 記者 趙彥閱)4月26日是第24個世界知識産權日,爲進一步增強群衆知識産權保護意識,保護創新發展,服務新質生産力即墨法院選取近年來審理的知識産權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引領作用,傳播知識産權法治理念,營造尊重知識産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挂著“名牌”賣假酒,假冒商標終獲罪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間,孫某夥同鄒某、林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購買絲網印刷機、貼標機、僞造的“百威”商標標識、僞造的“百威”商標紙箱等,從湖北省兩啤酒廠委托加工生産“淵武騎士”啤酒、“夢小姐紅樽”啤酒,雇傭趙某、張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采取印刷瓶蓋、更換商標等方式假冒“百威”注冊商標啤酒1.1萬余箱,後通過線上銷售等方式對外售賣,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66132元。後孫某于2023年7月主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孫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孫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鑒于孫某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官介紹,商標是識別和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記,它承載了經營者的産品、服務質量、商譽和知名度,體現了經營者的品牌形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一種既侵犯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法官提醒,商標權利人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市場監控,發現侵權行爲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消費者要增強知識産權保護意識,購買商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切勿貪圖便宜購買侵權商品。如遇侵權行爲要注意保留維權證據,一旦發現制假、銷假線索,請立即撥打12315進行投訴或直接撥打110報警。

生産或者銷售的服裝侵犯他人美術作品著作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于2022年2月創作完成一幅美術作品,並于同日發布在某網絡平台上。後陳某發現某服裝店在其網上店鋪中銷售印有其創作的上述美術作品的T恤。陳某認爲某服裝店未經許可擅自銷售該産品,侵犯其著作權,陳某遂訴至即墨法院,要求判令某服裝店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某服裝店辯稱,其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故意,涉案産品系自工廠采購所得,並非生産後銷售,進貨時已盡到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店鋪銷量較少,獲利不高;陳某作品未經著作權登記,無法證明其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本案中,陳某主張的涉案美術作品系經過藝術創作加工的卡通圖案,具有較強的獨創性,應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範疇,其所屬權利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産權:(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本案中,通過比對某服裝店所售産品上印制的圖案與陳某所享有的美術作品可以看出,T恤上的圖案整體上與涉案美術作品基本一致,僅在細節及顔色上存在差別,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某服裝店銷售涉案産品,侵害了陳某美術作品的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某服裝店稱涉案美術作品未取得著作版權證書,沒有作品登記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根據上述規定,涉案美術作品未進行作品登記並不影響認定原告陳某某系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對被告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遂判決被告某服裝店停止銷售涉案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法官介紹,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是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複制、發行等方式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實踐中,商家生産或者銷售印有圖案的服裝、書包及其他商品的現象非常常見。法官提醒廣大商家,要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意識,遵守知識産權相關法律規定,生産廠家在印制圖案時不能一味地從網絡上徑自下載他人圖片使用,銷售商在購進相關産品時要索要相關憑證,避免侵權行爲的發生。另一方面,在防止侵害他人權利的同時要增強自己的權利保護意識,創作作品後應保留好創作手稿或者創作過程等材料,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如果發現權利被侵犯,應做好證據固定,爲維權做好准備。上述案件中,原告作品雖然未進行登記,但是其完成後就將作品上傳至網絡平台,並保留了創作過程,對認定其系著作權人起到了重要作用。

擅自使用知名超市商標被判侵權

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爲華聯系列商標權利人,該系列商標包含文字及圖片,該品牌在同行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某小超市未經原告允許,在其經營場所的門店招牌、地圖定位、購物憑證、商品標價簽等處使用上述商標文字部分,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標權爲由將某超市訴至即墨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某小超市在未獲得授權許可情況下在店鋪門頭等多處使用了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中文字部分。該文字部分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誤以爲涉案小超市與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該行爲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介紹,生活中類似“小超市”冠“大名頭”的現象並不少見,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意圖通過懸挂與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店招,借其品牌效應吸引客流。這種“傍大牌”“蹭流量”的擦邊行爲不可取,一旦被訴侵權,將面臨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著實得不償失。經營者切莫抱有僥幸心理,對于自己所經營行業的品牌和市場價值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盡到合理審查和避讓注意的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在經營活動中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經營環境。

線上銷售假冒“始祖鳥”,被判緩刑並處罰金

2022年3月至7月,王某、張某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家中通過某短視頻平台對外銷售假冒“始祖鳥”注冊商標的服飾,銷售金額達人民幣33萬余元。2022年7月21日,公安在其家中將二人抓獲並現場查獲假冒“始祖鳥”注冊商標的服裝76件。經認定,價值10959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張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張某某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鑒于王某、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且自願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官介紹,隨著互聯網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新業態、新模式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在電商行業高歌猛進的同時,山寨假貨也在線上平台屢禁不止。線上銷售門檻低,成本低,存在巨大的利潤空間,讓許多商家铤而走險制造、銷售假冒僞劣商品。假冒侵權的行爲不僅對合法經營者的正當競爭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權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可能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目前線上購物已逐漸成爲許多消費者的首要選擇,但由于無法接觸到實物,真假難辨。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選擇信譽好、評價好的正規商家和平台進行消費,並注意辨別商品的真僞,不要被“白菜價”等宣傳所迷惑。收到商品後及時檢查商品的質量,如果發現是假冒僞劣商品,可以保留有效證據向電商平台申請退貨退款,或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等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積極提供違法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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