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民工討薪律師要是"刑"了。包工頭擔憂以後還能墊付農民工資嗎?

布衣白丁王律 2024-04-26 22:53:45

農民工人目前人數從2018年到2022年人數一直將近3億人,群體衆多。農民工對于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巨大。

爲社會發展做出如此巨大貢獻的勞動者,卻常常陷入到被拖欠工資的尴尬境地。爲討要工資發生諸多的群體事件,深深的刺痛了大衆神經。

爲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政府專門出台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目的就是爲了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爲,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

需要理清一個概念,農民工的身影活躍在各行各業,分布第一産業、第二産業和第三産業。

拖欠農民工資重點領域是在建設工程行業。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專門針對建設工程領域制定了相應條款,嚴厲打擊建設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違規亂象。

建設領域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不規範,是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

建設工程領域勞動用工形式多樣,違法轉包和違法發包是根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明確了禁止違法發包和轉包,總承包違規發包是一切亂象的源頭。

針對工資支付不規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工總承包單位按照支付條例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就有保障。

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是法定義務,必須按照條例的要求執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爲了保證農民工按時拿到工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分包單位必須配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因此建設工程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資,總承包都是難辭其咎的。總包單位對于分包單位具有天然的優勢地位,如果總承包盡職盡責,可以將農民工資拖欠問題扼殺在萌芽狀態。

總承包只要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要求執行,可以杜絕拖欠農民工資的問題出現,如果總承包不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要求履行職責,就應該承擔責任。

合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這個條例規定的是合法分包的情況,合法分包的單位相對實力較強,有一定的規模和資金實力,對于農民工按時取得工資具有直接責任。

但是筆者認爲,這個條文在解釋的時候應該采取限縮解釋。總承包按時支付工程款,分包單位如果挪用克扣,導致農民工無法取得工資的,負有直接責任。總承包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應該是總承包承擔直接責任。

對于山東泰安一包工頭在被拖欠工程款後,出于道義墊付了農民工工資,而後聘請律師高丙芳以農民工名義討薪。沒想到打贏了官司的高丙芳,卻被指虛假訴訟的熱點案件,很多人直接上來就引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完全不區分是合法分包還是違法轉包,違法分包給個人還是給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這些人機械,甚至盲目的使用該條文的最重要原因是不了解建設工程領域的複雜情況,可能對于什麽是建設單位,什麽是總承包,什麽是分包,什麽是轉包,什麽是專業分包,什麽是勞務分包這些感念都缺乏基本的了解,自然就更加不能夠理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立法原意。

違法轉包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違法轉包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建設工程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了施工總承包單位違規轉包,須對農民工負責。

發包給個人或則無資質的企業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發包給個人或則無資質的企業是建設工程領域拖欠農工工資亂象的重災區,是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爲。《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發包給個人或則無資質的企業總承包的責任說的很清楚,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因爲發包給個人或則無資質的企業是違法行爲,因此一旦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總承包單位清償拖欠工資是法定責任。山東泰安高丙芳律師以農民工名義討薪的案件中,就是總承包單位違法轉包,是後面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的導火索,最後負責具體施工是沒有資質單位和個人。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總承包應當對拖欠農工工資負責。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重點打擊的就是總承包的違法轉包行爲。如果沒有總承包的轉包行爲,自然就不會後面拖欠農民工事件發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沒有要求沒有資質單位和個人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負責。

山東泰安高丙芳律師以農民工名義討薪的案件中,首先應該肯定包頭墊付工資的行爲,是一個好的行爲。是一個值得肯定的行爲。

一個包工頭的困惑:

國家出台那麽多法律目的和初衷是什麽?就是爲了保護農民工。如果判決不當,打擊可不僅僅只是一個小包工頭,打擊的是社會崇尚善良風俗的願望。如果判決不當,這些小包工頭,以後還會墊付工資嗎,最後受傷害的還是農民工啊!

《2019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要求:“要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抓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確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農民工按時拿到應有的報酬。”出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立法的目的是能夠讓農民工拿到工資。所有規定都是圍繞著如何解決拖欠農工工資,如何預防拖欠農民工,如何打擊拖欠農民工的違法主體。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于解決農工工資法律條文很完善了。山東泰安高丙芳律師以農民工名義討薪的案件中不需要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關于債權轉讓或和代位權進行辯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支付農民工工資是總承包的法定責任,不會其他人的代墊代付而免除其總承包義務和責任。因爲總承包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和責任,也就不存在虛構事實,沒有虛構事實,也就不符合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

最後:

法律應該是有溫度的。每一份判決都承載著人民群衆對司法公正最樸素的期待。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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