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澱區:試管嬰兒未成功,冷凍胚胎歸誰所有?

中國法院網 2024-02-20 09:40:12

試管嬰兒未成功,冷凍胚胎歸誰所有?

北京海澱區法院判決涉事醫院返還當事人剩余冷凍胚胎

  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試管嬰兒”成爲了一項較爲普及的輔助生殖醫療技術,成功幫助不少夫婦實現生育子女的願望。“試管嬰兒”技術涉及取卵、取精、培育胚胎、移植胚胎並最終生育等流程,那麽,在這個過程中形成的冷凍胚胎歸屬于誰?若有尚未使用的冷凍胚胎,當事夫婦是否能夠向保管冷凍胚胎的醫療機構要求返還?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試管嬰兒”合同糾紛案,經審理後判決解除原告王曉夫婦與和睦醫院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和睦醫院向王曉夫婦返還基于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形成的8枚冷凍胚胎。

  2020年3月,王曉夫婦試圖通過“試管嬰兒”技術生育子女,遂接受輔助生殖醫療機構和睦醫院的服務,購買了輔助生殖促排卵套式服務、取卵套式服務、胚胎移植套式服務等服務套餐,經過備孕檢查、打針促排、取卵、取精、配子等流程成功培育了多枚冷凍胚胎,但經過多次移植,還是未能成功生育。此時尚有8枚冷凍胚胎在和睦醫院的實驗室中保存。于是,王曉夫婦希望能夠換一家輔助生殖醫療機構接受服務,故要求和睦醫院將現存的8枚冷凍胚胎返還,但是這一要求被和睦醫院拒絕。雙方多次溝通無果後,王曉夫婦將和睦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和睦醫院之間的保管合同,並要求和睦醫院返還剩余8枚冷凍胚胎。

  和睦醫院辯稱,王曉夫婦主張返還的8枚冷凍胚胎確實仍在該醫院保存,但是其並不同意向王曉夫婦返還;之所以拒絕返還,並非其與王曉夫婦之間存在矛盾,而是因爲當前無關于向患者返還冷凍胚胎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操作細則,作爲醫療機構,缺乏返還冷凍胚胎的明確依據和清晰流程;其次,現在的醫學科技非常發達,其難以排除返還冷凍胚胎後患者將之用于代孕等非法途徑的醫學倫理風險;同時,冷凍胚胎的保存需要特定技術和環境,若患者取回冷凍胚胎後自行保存,稍有不當可能會破壞這些冷凍胚胎。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曉夫婦和和睦醫院之間屬于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王曉夫婦因生育需要,在和睦醫院處接受輔助生殖技術並支付費用,和睦醫院提供醫療服務並出具了收費單,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和睦醫院將未使用的8枚胚胎冷凍予以保存,在形式上與王曉夫婦就8枚冷凍胚胎形成保管關系,但該保管關系實質上是基于雙方以輔助生殖爲目的的醫療服務合同産生,和睦醫院的保管行爲屬于該醫療服務合同義務的延續,因此,本案應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而非一般意義上的保管合同糾紛。在庭審中,王曉夫婦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爲“解除與和睦醫院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和睦醫院對此表示同意。鑒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王曉夫婦變更後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移植之前的冷凍胚胎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物,其所有權應歸屬于王曉夫婦。在本案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形成的8枚冷凍胚胎,其形成源于王曉夫婦雙方精子和卵子的結合,蘊含了他們的遺傳基因,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和情感屬性,故王曉夫婦對于這8枚冷凍胚胎天然地享有專屬性權利。而且,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冷凍胚胎的返還並無禁止性規定,王曉夫婦主張取回冷凍胚胎並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亦不違背傳統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認定王曉夫婦有權主張和睦醫院返還8枚冷凍胚胎。

  取回的冷凍胚胎禁止用于非法用途。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王曉夫婦有權主張和睦醫院返還冷凍胚胎,但在取回後應遵循法律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取回的冷凍胚胎絕不能進行買賣、贈與和實施代孕行爲。同時,冷凍胚胎是醫學科技的産物,需要借助特定技術手段存儲和轉運,因此,建議王曉夫婦在取回胚胎時尋求具有資質的機構予以協助。在該案的審理中,法院明確向王曉夫婦釋明了禁止將取回的冷凍胚胎用于非法途徑,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王曉夫婦在庭審中也承諾,取回冷凍胚胎後不用于非法途徑,以及在取回過程中冷凍胚胎儲存風險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王曉夫婦和和睦醫院協商一致,均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在此基礎上,王曉夫婦請求和睦醫院返還保管的8枚冷凍胚胎,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支持了王曉夫婦的該項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爲無效。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爲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移植之前的冷凍胚胎,作爲法律意義特定之物,其所有權也歸屬于在生殖輔助醫療服務中提供卵子和精子的患者,但這並不意味著患者對于由其産生的冷凍胚胎可以隨意處置。因爲,冷凍胚胎蘊含了孕育新生命的基因信息,在當前醫學技術突飛猛進的背景下,很可能被用于“代孕”“醫學實驗”等不當途徑。所以,患者在取回冷凍胚胎後,其對物的處分、使用應當嚴格接受法律規定和醫學倫理的約束。如果將取回的冷凍胚胎用于買賣、贈與、“代孕”等途徑,不僅會衍生出相關的買賣行爲無效、所謂合同的約定無效等民事法律風險,更有甚者,還存在觸發刑事責任的可能。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樊高遠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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