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年內遲到98次後遭解約​,法院:公司違法

半島晨報 2024-05-09 15:37:40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一家科技公司以員工一年內遲到多達98次爲由將其開除,但法院卻判決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這是爲什麽?

【案情回顧】

40多歲的王先生是一名資深程序員,2021年5月起入職某計算機科技公司,擔任團隊技術總監,雙方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薪6萬多元。

2022年底,公司和王先生協商解約,在雙方就離職補償金協商未果時,王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發送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王先生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間遲到98次、屬嚴重違紀爲由無償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王先生在震驚之余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和加班費,仲裁支持了王先生除加班費外的請求。後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該公司主張,公司的《考勤管理辦法》規定工作時間8:30~17:30,一年內遲到超過60次的,取消年終獎或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實際執行的工作時間是9:00~18:00。公司沒有義務也沒有精力在員工出現違紀時進行告知,但不代表公司放棄了處罰員工的權利,公司出于對員工的感情一時沒有處理,不代表接受或默認了員工的違紀行爲,或者變更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王先生多次遲到的行爲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王先生則認爲,他自入職起每日上下班都會打卡,公司從未向他送達過《考勤管理辦法》,也沒有明確要求過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他每日實際工作時長都超出了公司所稱的朝九晚六。公司也從未對他“遲到”的行爲進行過提示或告知,更沒有以遲到曠工爲由扣罰其工資或獎金。此外,作爲團隊的負責人,據王先生掌握的其所在團隊其他幾名員工的考勤打卡和工資發放記錄,其他人的上下班打卡時間與其相似,也沒有因遲到扣罰過工資或被解約。

【審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該案中,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工作制度已明確送達或告知過王先生,而在王先生多次出現上班打卡時間遲于早9點或未打卡的情形後,公司作爲具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從未履行過提示、告知義務或因此扣罰過王先生的工資。

另一方面,王先生任技術總監崗位,從考勤記錄實際情況來看,王先生每日的工作時長和出勤狀態明顯具有有別于執行標准工時制的特殊性,公司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從未提出過異議,且王先生每日實際出勤的時長均在8小時以上。因此公司在雙方協商離職方案時,以王先生遲到98次爲由解除與王先生的勞動關系,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應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王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資15179.3元。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用人單位應合法合理地行使自主管理權,在制定規章制度後可以靈活選擇公示方式,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過書面或電子文件等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但應注意保存勞動者確認的相關記錄,或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明確將規章制度作爲合同附件簽署,尤其是就工資標准、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內容,可明確約定于勞動合同主文當中。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勞動者的違規、違紀行爲,也應及時進行提示、告知,或作出相應處理,讓公司的規章制度落到實處,發揮作用。

此外,勞動者也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避免因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規定使自己陷入不利地位。

來源:工人日報

1 阅读:595
评论列表
  • 2024-05-09 19:53

  • 2024-05-10 10:34

    法院把這個員工搭板拿家去當祖宗供著吧

    天道無極 回覆:
    [得瑟]文盲,裏面都說他實際上班時間每天都超過八小時。
    鵬在江湖 回覆:
    遲到肯定公司每個月都有扣錢的,這不是解雇人的理由,而且加班你會給加班費嗎。可笑的玩意
  • 2024-05-10 09:56

    公司沒有法務嗎[笑著哭]

  • Yhp 2
    2024-05-10 18:59

    遲到這麽多,早些滾蛋吧

  • 2024-05-10 19:50

    在這寫小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