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裝修未按約定使用金絲楠木消費欺詐被判三倍賠償

中國法院網 2024-03-21 09:40:42

裝修未按約定使用金絲楠木

成都一家具廠因消費欺詐被判三倍賠償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認定家具廠向業主提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裝修材料構成消費欺詐,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家具廠向業主三倍賠償。

  2021年12月5日,業主與某家具廠簽訂定制産品合同,約定由家具廠承攬其住宅裝飾工程項目,並在合同中約定部分材料需使用金絲楠木。業主于同月支付了部分貨款10萬元。在部分裝修工程完工後,雙方進行了結算,後雙方因剩余裝修款的支付産生糾紛。

  家具廠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在舉證期內提起反訴。法院經審查後予以受理,將本、反訴合並審理。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對涉案家具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涉案家具材料並非雙方合同中約定使用的金絲楠木。

  該家具廠主張,請求判令業主支付裝修欠款、誤工損失、工廠資金周轉收益等7萬余元。

  業主辯稱,家具廠生産的産品存在質量問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並且由于家具廠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虛假材料構成欺詐,故要求該家具廠返還已支付貨款10萬元並三倍賠償裝修費用13萬余元。

  家具廠表示,雙方在結算時已確認業主應向家具廠支付剩余款項6萬余元,産品質量問題可通過維修售後解決,案涉家具屬于定制産品並且經業主驗收確認,故不應支持業主要求返還已支付貨款並三倍賠償裝修費用的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關于業主請求家具廠返還已支付貨款10萬元的請求,法院認爲業主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産品使用期間的質量問題是由産品質量本身導致的,也不能證明産品質量問題達到了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業主主張家具廠退還已支付貨款10萬元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關于業主請求家具廠三倍賠償裝修費的請求,法院首先認定業主的裝修花費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生活消費”,雙方法律關系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定義,故本案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家具廠作爲産品生産銷售方,其生産産品經鑒定未使用合同規定的材料,其行爲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支持業主請求家具廠三倍賠償裝修費13萬余元的請求。

  判決後,家具廠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生活中,由于家裝行業自身信息隱蔽、專業性強的特點,使一些不良商家利用其與消費者之間存在的信息差對消費者進行欺詐,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由于消費者個體缺乏舉證能力,消費者維權難度較大。本案系將家庭裝修合同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疇,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法院依法認定業主在家庭裝修中購買材料的行爲系滿足居住需求的生活消費,業主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對司法實踐中解決業主因裝修材料問題産生的糾紛具有借鑒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胡思行 許琳琳 蔡奇邑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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