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手,爲這一群體減負

中國新聞周刊 2024-05-10 11:04:36

近日,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印發通知,對社會事務進校園進行規範,從而爲中小學教師減負。通知既在宏觀層面提出整治無關活動及過程中的形式主義等目標,也在操作層面提出了進行審批報備、建立白名單及建立監督長效機制等具體舉措。

近些年,爲中小學教師減負成爲政策關注重點: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減輕中小學教師負擔進一步營造教育教學良好環境的若幹意見》;2021年,教育部印發《關于做好2021年減輕中小學教師負擔有關工作的通知》;2022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于禁止向學校攤派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漲粉”“評比”“推銷”等指令性任務的通知》等。

相關文件高頻出台,一方面說明中央和主管部門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另一方面,也說明解決這一問題的難度與複雜性。我們看到,出台這些文件的部門,幾乎涵蓋了與教育相關的部門與機構,包括教育部、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這次則是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

解決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在于有的機構和個人將學校納入行政與社會管理系統,賦予其協助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角色與功能。其中既有形式上的,就是通知中所說“重留痕輕實效的形式主義”,也有實質性的,比如有的地方爲了完成新農合繳費的任務,對有孩子在中小學上學的家庭,就通過孩子的老師或班主任給他們施壓等。

在有的職能部門看來,學校在解決一些涉及家長的問題時,是一個可靠又高效的幫手——家長基于若不配合老師的訴求孩子在校可能受挫或被打擾的顧慮,通常會對老師提出的要求積極配合;而學校基于自己在行政體系內相對非強勢地位,以及在很多具體問題上有求于職能部門的現實,也往往對拒絕這些不合規也不合理的要求心存顧慮。

而對于學校參與這些社會事務的邊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界定有待進一步清晰。《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但這些社會事務是否構成對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或者說哪些構成哪些不構成,並沒有相關部門的權威解釋。

而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這裏用了“應當”一詞,意指法律上的義務,但設置了一個“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到了什麽程度算是影響?“社會公益活動”範圍幾何?與前一條一樣,這一條也有巨大的法律解釋的空間。

此外,由一個部門提出、其他部門配合行動的落實效果,彈性較大,很多時候取決于此事在地方政府問題清單中的位置排序,以及與此相關的問責的嚴厲程度。排名最靠前的,是那些“一票否決”的事項,比如安全責任事故等,然後是與發展相關的事項,比如大的項目招商等,像教育這種短期內難見明顯效果的事項,可能很難跻身問題清單的前列。

要想在這一問題治理上真正見成效,就要將其排序前移,至少要將對中小學教育的重視程度,提高到超過那些隨意進校園的社會事務,特別是那些本身與教育毫不相幹、只是想利用學校對家長的影響力解決自身難題的事務。

治理的整體思路與具體路徑,都已在《通知》中有清晰體現。首先,對那些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以及過程中重留痕輕時效的形式主義,堅決予以整治;其次,對那些確有必要的活動,可根據工作實際進行整合,嚴控活動範圍和時長,減少對教學的影響;其三,在具體操作中,建立健全審批報備制度,建立白名單,並向社會公布;最後,通過檢測、核查、通報等方式,建立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常態化規範這一工作。

另外,讓審批和監督的結果進入對職能部門和官員的評價體系,可能也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應有之義。

當下,校園內正面臨不容忽視的內部壓力,比如學生心理問題、校園霸淩、留守兒童問題等,不能再讓外部的無關事務幹擾本就不輕松的老師們。

發于2024.5.13總第1139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標題:爲教師減負,中央再出手

記者:韓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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