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要求變更留守兒童的撫養權

宋健說 2024-04-28 08:16:36

雖然法院在離婚時會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但是這並不妨礙在日後情況發生變化時去改變此前的判決。而改變撫養權的理由有很多,本離婚律師今天來談談關于以孩子是留守兒童爲由而發起的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糾紛訴訟。

男女雙方婚姻育有一子。後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依法判決,兒子跟隨男方生活,女方則按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離婚後,男方獨自前往大城市打工,而把5歲的孩子交給了自己的父母照看。

久而久之,女方提出了異議。認爲如此下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在交涉無果後,女方便委托本律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糾紛訴訟。

對于上述糾紛,本離婚律師認爲:由于孩子尚未滿8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權時無需征詢孩子的意見。接下來我們就要分析一下男方獨自去大城市打工,而讓孩子成爲留守兒童是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根據常識我們都知道:身爲父母,經常陪伴未成年子女無疑是有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的。本案中,男方爲了生計而被迫離開家外出打工。同時由于時間精力及經濟原因而無力讓孩子與其共同前往大城市,由此造成了孩子與父親的長時間分離的事實。與此同時,孩子的母親雖然與孩子同處一個地區,卻因爲法院離婚判決而無法獲得直接撫養孩子的權利。這一局面無疑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因此,女方此時發起變更子女撫養權訴訟的理由是充分的。結合女方目前的撫養能力,法律應該支持其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采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將孩子判歸女方直接撫養,而男方則要按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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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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