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對北京飛利信科技股份、楊振華、曹忻軍出具警示函

中國基建報 2024-03-11 00:01:24

關于對北京飛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振華、 曹忻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4〕47號

北京飛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振華、曹忻軍: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2019年至2022年年報中未正確核算、列報和披露上海同江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上海寶盈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三家檢測場受托經營業務相關的合同義務。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2.2018年至2020年年報中未正確列報和披露對北京飛利信澤淵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澤淵基金)的投資。2018年母公司單體報表中對澤淵基金的投資成本未按認繳義務進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單體報表中進行了更正,但未追溯調整母公司單體報表的期初余額和比較報表。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六條及《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二條的規定。

你公司上述問題導致相關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准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楊振華、財務總監曹忻軍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財務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同時強化對外投資管理、完善公司內部控制,並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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