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撤銷其婚姻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宋健說 2024-04-04 05:56:01

最近,一位身在山東的女士通過微信聯系到本離婚律師。一番介紹後,本律師得知其想要撤銷不久前的一段婚姻。

原來,這位年輕的女士在半年前結識了一位。一見鍾情的二人在沒有經過深入了解後便草率登記結婚。然而,這位女士在結婚登記時向男方隱瞞男士一個重要事情,那就是其患有血友病。俗話說“紙裏包不住火”。婚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男方終于發現了女方的秘密。對于這種事情,當事人原本可以不選擇起訴離婚,而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要其能夠證明三件事情:其一,女方婚前患病;其二,女方在登記結婚時隱瞞了事實;其三,女方所患疾病爲重大疾病,則法院通常會支持當事人的撤銷申請。然而,女方卻不能接受男方提出的索賠金額,爲此雙方僵持不下。

久而久之,女方難以忍受了。于是,找到本律師,打算委托我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對于這位女士的打算,本婚姻律師卻認爲是行不通的。原因很簡單,在此類撤銷婚姻的訴訟當中,隱瞞身患重大疾病的一方在法律上被認爲是過錯方,其無權主動發起撤銷之訴。也就是說,在該案中只有男方才有發起撤銷之訴的主動權。如果男方不發起,則女方只能發起離婚訴訟才能了斷雙方的婚姻關系。

對于上述本律師的觀點,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由此可見,這位女士並不能發起撤銷之訴。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該案中的女方由于存在過錯,其理應向男方進行賠償。如果雙方爲賠償的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男方完全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做出裁判。然而,男方現在拒絕起訴。那麽,這位女士要想盡快解決此事的話就只有發起離婚訴訟這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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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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