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需要額外支付孩子的患大病而産生的醫療費嗎?

宋健說 2024-05-03 08:24:41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親一方往往需要負擔子女撫養費。而子女撫養費主要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三項。那麽,如果當事人離婚後已經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書及時且足額支付了上述費用後,當孩子突然生大病住院而産生了一筆高額的醫療費。對于這筆費用,當事人需要額外支付嗎?

對于上述問題,本離婚律師打算以曾經代理過的一起案件爲例做個說明。

男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女兒。後因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根據判決,女兒由女方直接撫養,跟隨女方生活。男方則需要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三千元整。轉眼五年過去了,男方每月定時、足額支付著孩子的撫養費。然而,世事難料,孩子在八歲時被確診患上了白血病。經過治療,孩子的病情雖然好轉,但是卻花費了30余萬元的醫療費。爲此,女方要求男方與其分擔這筆開銷,卻被男方拒絕。理由則是:自己平時已經按照判決支付了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全部子女撫養費,因此無需再額外承擔孩子本次生病住院而産生的醫療費。

對于上述糾紛,本離婚律師認爲: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均有對子女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男方作爲孩子的父親,雖然平時依照離婚判決支付了固定的撫養費,但是離婚判決是無法預見孩子未來實際醫療需求的。因此,對于離婚判決中所確定的子女撫養費只應被認定爲父母在離婚時孩子的實際需求,而非一成不變直至孩子成年。未來如果孩子的實際需求發生變化,法律是允許對撫養費進行調整的。

本案中,孩子因突患重大疾病而需要一筆大額醫療費乃是客觀事實,故而男方應該在平時支付了撫養費之外,還要與女方分擔這筆費用。

最終,在本婚姻律師的代理下,法院判令男方需要分擔一半的孩子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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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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