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師|勞金晶律師:強制清算與破産清算程序銜接的問題探究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5-11 13:19:30

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産清算存在很多相似之處,都是充分發揮了法院在進行事後監督以及平衡債務人、債權人等相關主題之間利益的作用,所以兩個程序之間存在著可銜接性。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勞金晶律師依托法律規定及舉證分配,對強制清算與破産清算程序銜接的問題探究進行了歸納整理,供大家參考。

一、強制清算程序轉換爲破産清算程序的兩類情況

1、清算組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終結強制清算。

清算組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已經資不抵債,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但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情形的,可以不轉入破産程序:

(1)清算組與債權人協商制作債務清償方案並得到全體債權人確認的;

(2)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

(3)人民法院對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的。

2、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終結強制清算。

在強制清算過程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産申請的,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予以受理,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二、清算組人員的銜接

清算組成員可能包括了被清算公司的股東、高管、管理人名冊登記在案的清算機構等主體,但是在破産清算程序中,管理人通常由登記在法院管理人名冊中的機構擔任。

在實踐中,強制清算轉入破産程序,對于破産管理人的選定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由法院重新指定新的機構擔任公司的破産管理人;第二種是原來的清算組成員轉爲破産管理人。如果強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組成員已經是法院指定的機構,而該機構同時具備破産管理人資質,法院通常會讓該機構繼續作爲破産管理人繼續進行破産清算的工作。

三、程序轉化後已經完成的清算事務的效力與承繼

根據《強清紀要》,轉入破産程序後,原強制清算中的清算組成員應當將清算事務及有關材料移交給管理人。在實踐中,公司強制清算中已經完成的清算事項,在不違背法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破産清算程序中應當承認其效力。例如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所調查到的公司的工商內檔、銀行交易明細、資産調查情況等,在破産清算程序中都認可其效力,並可以繼續沿用。

綜上所述,在強制清算轉換到破産清算的過程中,雖然有《強清紀要》作爲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和研究。清算組成員在兩種程序中的思維轉換也非常重要,因程序的轉變和銜接導致時間的延長,在兼顧多方利益的同時,效率也是清算組成員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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