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訓機構的課程未上完,能否要求退款?

王子說法 2024-02-22 16:43:40

【基本案情】

黃某于2021年9月25日與A公司簽訂《課程銷售協議》,約定A公司爲黃某孩子提供早教課程培訓,購買課程88課時+贈送12課時,合計100課時,協議簽訂當日,黃某依約向A公司支付培訓學費15888元。

從2021年9月25日起,開始進行早教課程培訓,培訓期間,黃某孩子出現對授課環境及培訓方式的不適應,在勉強上了5個課時時,黃某向A公司提出能否退課,A公司表示要扣除一部分費用,黃某考慮後覺得不劃算,就把課程停了,中途黃某多次詢問被告上課的類型,均沒有黃某孩子適合上課的類型,黃某孩子也不願上課,直至2023年7月7日,黃某孩子已過了早教階段,已不適合在A公司培訓,黃某詢問退款事宜,A公司表示已過了退款時限,無法退課,只能幫忙辦理轉課,但黃某無資源進行轉課。

黃某與A公司多次溝通無果,沒有辦法,黃某只能安排孩子硬著頭皮接著上,直至上到2023年9月16日,黃某實在無法堅持上下去,剩余課時又多。黃某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2023年9月16日投訴市長熱線,2023年9月22日A公司回複:合同退款有效期是一年,過期無法退款,讓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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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焦點】

黃某是否有權提出退課,即黃某有無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院審理認爲,首先,案涉協議載明課程爲年卡小班課,課程節數爲88節贈送12節,並載明協議到期日爲第一節至2年,故至2023年9月16日黃某提出退款時協議並未到期。其次,案涉協議中關于退費標准條款的適用問題,該條款系A公司提供,明顯存在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已對該條款以合理方式向黃某進行說明,故該條款對黃某沒有約束力。再次,本案爲預付式早教培訓服務合同,該合同具有協作性,即A公司提供教學服務時,黃某的子女作爲學員必須予以協作,受領服務行爲的履行,否則無法實現服務義務的履行。服務內容具有明確的人身專屬性。因此,在黃某明確表示不再接受早教培訓的情形下,被告無法繼續完成早教培訓並強迫原告方子女接受,導致課程銷售協議已經事實上不能履行。故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案涉課程銷售協議在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退款投訴時,即2022年9月19日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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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黃某、A公司的課程銷售協議中約定課時爲88節課加12節贈課,原告現已上課21節。法院認爲,課程銷售爲一整體,贈課的數量等勢必影響合同達成條件,法院酌情以總課時100節課計算課程價格,現黃某尚余79節課時未上。黃某明確退課系因其子女不適應,後又因年齡增長與課程內容不適配,法院認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A公司並無其他明顯違約行爲,最後院綜合考慮黃某已上課課時、合同價款、服務期限、贈送禮物、A公司提供早教服務的成本,以及黃某要求退課的理由等情形,並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認定A公司退還原告培訓費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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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我們不難發現培訓機構一般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學員申請退課屬單方違約”“概不退費”等,或者對退費規則未作出明確約定。教育培訓合同具有人身屬性,不具備強制履行的可能性,“概不退費”條款爲格式條款,爲培訓機構一方提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據此,“概不退費”等條款明顯免除了培訓機構的責任、排除了學員的主要權利,如果培訓機構沒有證據證明已對對方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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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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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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