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根據澎湃新聞的報道,日前有網友發布視頻,自稱某汽車企業的員工,因爲自己購買了小米的新車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公司並沒有支付賠償金。
不過後續該車企發布聲明,稱該員工身爲用戶發展部門負責社交媒體/私域運營崗位工作人員,自2024年年初以來以個人名義在多個社交媒體注冊賬號,持續爲某米品牌進行車友群運營,長期宣發、且只宣發某米品牌車型相關內容,已具備自媒體屬性,與其所在崗位職責直接沖突,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不競爭義務。
這裏還羅列了一些企業認爲其違反工作職責和職業道德的行爲,包括工作時間運營自媒體、曠工參加提車儀式等等。
這件事也是引發了關注,不過目前大部分網友是比較支持車企的做法,認爲這個人的行爲是有問題的,但是也有人覺得開除是不是過分了。
目前我看了一下,至少是有兩個熱搜。那也有網友問我怎麽看。
但是這個事兒我有點吃不准,先分享一點淺見吧。
首先競業協議或者競業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它這個核心邏輯是你在我這個企業工作,知道一些秘密或者知識産權方面的東西,那麽如果你泄密了我不就有損失了麽?所以會有對于這種人員的限制。
但是這個事情裏,這位網友是否涉及競業協議,因爲也沒看到合同,對于他這個崗位是否屬于法定可以限制的人員也不清楚,所以暫時不好判斷。
那麽現在這個車企的聲明,說了這一大堆,其實就是想說符合《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的情形之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個聲明裏也說的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制度”,這個確實是可以解除無需賠償,當然這個事情裏的情況是不是符合我不知道,還是說沒看到合同。
第三這個員工跟HR對話的部分,其實我有點奇怪,因爲對方說要解除勞動合同,他直接說要給他證據,可能我會先問是什麽行爲讓你們覺得我違反勞動合同呢?然後我否認這個行爲,才是說你給我證據,當然可能表述習慣不一樣,他說要給證據,就是爲了了解具體是什麽行爲,那麽這個舉證的責任確實在對方,也就是企業有義務要論證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舉證不能有敗訴風險。
第四車企聲明保留進一步追究的權利,目前看他的一些言論確實有可能降低企業的社會評價,特別是他把企業名稱當成形容詞使用,這個確實是有法律風險的行爲,這一點要提醒所有的維權者,在網絡上發聲的時候要注意別侵權,否則有可能你這個維權還沒實施成功,反而先侵權了。
但是對這件事我最吃不准的一點是,到目前爲止這兩邊還都是在網上說,似乎也沒有走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迹象,包括企業說的也是保留權利,而不是去起訴立案。老實說我去看了一下,這兩邊的賬號粉絲都不是太多,本身關注度有限,坦率說這個車企我之前也沒有聽說過,當然也可能是我孤陋寡聞,所以我覺得這個事情要看是否有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再判斷。
我們跳開這件事,這裏不評價他們,就是我這個人膽子比較小,被涮怕了。
假如說我開個快餐店,現在有個員工要離職做美食自媒體,我們倆商量好了,讓他發視頻說自己是因爲愛吃麥當勞被開除的,然後我再發聲明澄清他是爲了吃麥當勞曠工被開除的,于是我這飯館上了熱搜打開了知名度,他做的這個美食賬號也有了流量和癡迷美食的人設,麥當勞可能也不會生氣,但這不就把其他媒體和自媒體、網友都給涮了麽?以前我做記者的時候也遇到企業自導自演被侵權的事情,所以我多少有點十年怕井繩的意思。
這裏再次說明並不是認爲目前這件事有什麽問題,也沒有對任何快餐品牌和汽車品牌有什麽意見,就是單純我這人膽子小疑心重,所以目前持觀望態度,未來如果有法律方面的行動,再觀察判斷吧。
以上就是我對車企員工自稱購買小米汽車被開除事件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和彈幕裏給我留言。
如果您覺得我說的還有一點意思,您可以關注我的賬號“老梁不郁悶”,我會繼續分享更多關于新聞和法律的觀點,謝謝大家。
吃裏扒外。
開除沒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