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民商事研究院|典型案例分析——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浩公律所 2024-05-02 18:45:50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盧霞

關鍵詞民事/買賣合同/民事證據/單方自行委托/鑒定意見/私文書證/效力認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訴稱其與某乙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向後者購買8台汽粉機。此後,其支付了全部貨款人民幣8915955元。案涉汽粉機經兩次試運行後均無法正常運行,後經某甲公司委托某丙檢測公司就汽粉機進行質量檢測。經檢測案涉汽粉機存在著所用材質不合適、安裝不匹配等諸多質量缺陷,使得案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給某甲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因此,請求判令解除《購銷合同》、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被告某乙公司辯稱,其是按某甲公司要求生産案涉汽粉機,但某甲公司並未要求設計添加分散劑進口,且另行采購了收集系統。案涉汽粉機不能正常運行是其收集系統與汽粉機不匹配所致,而汽粉機本身並無質量問題。此外,汽粉機已擱置四五年,不具備進行檢測分析的客觀條件,故檢測報告不能作爲定案證據使用。因此,請求駁回某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裁判觀點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案涉《購銷合同》合法有效,某甲公司按約支付了全部貨款,某乙公司也發送了汽粉機。但案涉汽粉機在某乙公司技術人員現場參與下的兩次試運行,均沒有達到《購銷合同》約定的産品産能和質量標准。此後,雙方多次溝通未果。某甲公司爲證明汽粉機存在質量問題提供了其單方自行委托某丙公司出具的《汽粉機質量分析報告》,對此報告的效力,應當結合本案查明事實加以分析判斷:

第一,某甲公司有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爭議産品汽粉機的質量出具意見,但該意見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采用私文書證的審查認定規則,並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核判斷。

第二,《汽粉機質量分析報告》雖然系某甲公司單方委托出具,但委托鑒定的主體某丙公司系高院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名冊中有權進行産品質量鑒定的專業機構,故其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而且,某丙公司鑒定選取的4台汽粉機均系《購銷合同》項下已實際交付的汽粉機,並分別選取了兩次試運行涉及的汽粉機、更換碳化硅襯板汽粉機以及相對應未經使用過的汽粉機。此外,某丙公司指派《汽粉機質量分析報告》的簽字專家出庭,就該報告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並接受雙方當事人及法庭的詢問。

第三,某乙公司雖對該《汽粉機質量分析報告》提出質疑,但其既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報告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等鑒定程序違法情形,也未舉示充足證據反駁其鑒定內容和結論存在錯誤,或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重新鑒定。

綜上,《汽粉機質量分析報告》可以作爲判定案涉汽粉機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根據該報告得出的質量分析意見,案涉汽粉機存在著所用材質不合適、安裝不匹配等諸多質量缺陷且未合理設置添加分散劑進口而不適合于委托方現有加工生産工藝的要求,使得在現有條件下無法正常使用。可見,案涉汽粉機存在一定質量問題,且一直無法正常使用于加工生産,致使某甲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某甲公司主張解除案涉《購銷合同》,依法應予支持。鑒于本案實際情況,在確定某甲公司不返還案涉汽粉機的情況下,綜合考慮雙方在《購銷合同》實際履行中的過錯情況,基于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酌定某乙公司賠償某甲公司案涉貨款的三分之一,即2971985元,駁回某甲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三、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單方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出具的書面意見,其性質僅是一份書面證據材料,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采用私文書證的審查認定規則,並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核判斷。對方當事人既未舉示足以反駁該意見內容和結論的證據,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該書面意見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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