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重慶永川法院:雙方建立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條件時,應予以確認

中國法院網 2024-05-09 09:40:16

爲豐富課余生活、增加工作實踐,不少在校大學生走出校門,利用課余時間、實習期間入職或兼職參加工作實踐並獲取經濟報酬。他們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否受勞動法保護?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判決確認在校大學生魏某某與某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23年5月22日,在校大學生魏某某入職某建築公司,雙方簽訂《見習協議書》,約定魏某某的見習期爲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雙方口頭約定,魏某某取得畢業證書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從魏某某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計算。同年7月10日,魏某某取得畢業證書。同年8月18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同年9月,公司認爲魏某某業績不達標不同意轉正。同月18日,魏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爲其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等爲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後,魏某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魏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某建築公司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9月17日存在勞動關系。

永川區法院審理認爲,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魏某某在2023年5月22日入職時雖未取得學曆證書,但魏某某系具備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具備勞動者資格,且魏某某見習期間遵循其入職的某建築公司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從事公司所安排工作,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要素。法院遂判決某建築公司與魏某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法律並未禁止在校大學生作爲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在校大學生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若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遵循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的崗位並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報酬,則雙方之間實際上建立了勞動關系。但若在校大學生是以實踐課堂知識、參加工作實習爲目的,不求取勞動報酬或者通過短期、不定期勞務獲得一定勤工儉學性質的報酬,則不應認定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故不能以“兼職”或“實習生”爲依據簡單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在校大學生應聘時應如實陳述自己的在校情況,用人單位在明知對方尚未畢業、仍願意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並無招錄在校大學生的意願,在校大學生爲獲得就業機會,隱瞞自己尚未畢業等真實情形的,則可能因構成欺詐而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無論是在校大學生選擇實習見習、勤工儉學、畢業入職,還是用人單位考慮降低用工成本、招攬優質人才,勞資雙方均應提高法律意識,妥善保存入職及在職的相關資料,及時簽訂書面實習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法院網

記者:劉 洋

通訊員:楊茜 張碧娟

編輯: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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