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91萬爲女友買房分手要求退124萬,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件

王子說法 2024-03-12 13:58:43

【基本案情】

近日,據上海青浦法院發布,李某是60後外籍人士,與80後的張某一見傾心。不久後,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爲了穩固愛情,李某在2014年出資91萬元全款購買一套商住房,並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不料,若幹年後兩人分道揚镳,因房子的歸屬鬧上法庭。李某訴稱:該房屋的購房款、稅費均由自己支付,張某對此事是認可的。張某曾在電話中多次要求不要將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雖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本質是代持行爲,雙方之間系“借名買房”,房屋實際權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張某應向自己返還購房款、購房稅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計124萬余元。張某辯稱: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請。經主審法官耐心勸導、反複溝通及釋法明理,最終李某與張某達成調解,房屋仍歸張某所有,由其另行補償李某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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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申問題】

如李某與張某未達成調解協議,房子歸誰?

一般來說,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姓名,是判斷房屋權屬的標准,即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是物權人。但房屋所有權證書並非是判斷房屋權屬的唯一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爲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理論上歸張某所有。李某主張雙方之間系“借名買房”的關系,如果他所舉出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其系真實購房人的,應當確認其系真正的房屋産權人。但李某證明自己與張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只能擁有基于合同關系所産生的債權請求權,在完成過戶手續之前,房屋的物權依舊屬于房産證上登記的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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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李某與張某先前爲戀愛關系,李某購買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的主要原因是爲了穩固與張某的愛情,若李某無法證明與張某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不排除該房屋可能存在贈與的性質。如果被認爲是贈與,除法定撤銷事由外,李某一般難以要求返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了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然,張某主張雙方是情侶關系,是贈與買房,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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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借名購房行爲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未被明確規定,但無論對于名義購房人還是實際購房人來說,該行爲都存在相當的風險。本案中張某和李某在戀愛期間買的房,未簽訂相關協議證明房子的出資問題和産權的歸屬,對于雙方所主張的事實,法律最終只認可白紙黑字的證據,所以說,就算買房時雙方是情侶關系,不管是借名買房還是贈與,要做好相關證明,最好簽一個書面協議,保留好出資證據和所有的購房文件,並在必要的時候做個公證,以免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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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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