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爭房産父女兩次對簿公堂,丁磊律師幫當事人二審勝訴,維持原判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4-11 17:28:11

借名買房,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他人”是出名人,借名人是實際出資人和房産實際權利人,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的合同關系。

本案中,上訴人爲二被告之女,案涉房屋以上訴人名義購買,二被告出資,2022年10月25日,二被告以物權確認糾紛案由將上訴人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上訴人協助其將案涉房屋過戶登記至其名下,判決結果爲:一、二被告與上訴人之間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二、上訴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二被告將案涉房屋産權變更登記至二被告名下。然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丁磊律師的幫助下,法院駁回上訴人訴訟,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上訴人與二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上訴人主張雙方存在購房指標換購,且與借名買房相互矛盾、不可並存,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各自使用對方指標購房與各自借用對方名義買房並不矛盾,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上訴人主張其與二被告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不應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二被告名下。

但根據本院查明事實,案涉房屋由二被告自2004年居住至今,相關産權證書、出售公房協議書、繳費票據等材料原件均在二被告處,且雙方于2009年10月29日共同簽字的字據載明:案涉房間以上訴人名義購買,由二被告出資。現上訴人在訴訟中未能對該字據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能在訴訟中提供證據對其主張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後,作出上訴人與二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不持異議。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二被告與上訴人之間未形成書面借名買房協議,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于過戶時間進行約定,且基于二被告與上訴人的親屬關系,上訴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就借名買房一事産生糾紛,故上訴人主張二被告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顯示,順義區房屋的購買、交款、還貸及出售均以上訴人名義進行,且該房屋居住情況與二被告和上訴人是否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買房並無關系,故上訴人提出的證人出庭申請對本案審理無實質影響,本院不予准許。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上訴人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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