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後只見妻子兩次,法院判決退還二十多萬彩禮

王子說法 2024-05-11 16:11:19

【基本案情】

上海男子車某在長沙旅行時認識了王某,男方在不知曉女方有孩子的情況下,僅見一次面後就迅速閃婚。隨後,陸續向女方支付了二十萬彩禮及金銀首飾、奢侈品包。但雙方結婚後女子不同意來上海生活,因此實際僅見面兩次,未共同生活。後來,男子才發現女子隱瞞了此前的婚姻,由于不斷被索要財物,于是無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女方退還彩禮25萬余元及LV包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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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申問題】

1.什麽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本案中,男子婚後與妻子僅見過兩次面,符合司法解釋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針對該情形,男子有權要求女子返還其在婚前支付的彩禮及金銀首飾、奢侈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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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彩禮與婚約的關系。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爲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多數由當事人本人訂立,通常沒有什麽法律約束力,全憑雙方自覺履行,在解除時也不需要過多理由,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是違約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從我國目前的立法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認識來看,彩禮問題與婚約之間無必然聯系,訂立婚約不一定都要給付彩禮,彩禮問題與婚約的關系也並不如影相隨。有時候雙方訂立婚約,並基于婚約而給付彩禮;有時雙方之間並無婚約,也會發生給付彩禮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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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彩禮返還的範圍。

確定彩禮返還時,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是否爲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是否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雖然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經爲籌辦婚禮購買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費用,對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彩禮雙方可能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消耗。返還彩禮應體現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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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彩禮本是我國婚嫁文化中的一種正常禮俗,婚姻支付包含著男女青年及其家庭對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而高價彩禮扭曲了愛情和婚姻的本質,也破壞了很多美好姻緣。這種不良風氣的蔓延已經造成一系列連鎖性社會危害。因此,以婚俗改革爲抓手刹住高價彩禮,營造健康文明的婚嫁環境,讓彩禮回歸美好意蘊,在當前是絕對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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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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