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産權局維持倍輕松“迷你頸部按摩器”實用新型專利權

三聚陽光知識産權 2024-03-11 18:00:08

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合代理權利人深圳市倍輕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專利無效宣告結案。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第 567187 號無效審查決定,維持倍輕松公司擁有的第 201820710720.0 號“迷你頸部按摩器”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進一步說,如果一項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證據之間存在某些區別技術特征,該區別技術特征沒有被其他現有技術證據所公開,也不屬于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該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解決了特定的技術問題,則該權利要求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

本案中,權利要求 1 要求保護一種迷你頸部按摩器,證據1公開一種頸肩部夾揉按摩器,兩者的區別技術特征在于:(1)本專利保護一種迷你頸部按摩器,而證據 1 保護一種頸肩部夾揉按摩器,(2)本專利的按摩器本體包括外形彎折呈弧線形的殼體,而證據 1 的按摩器本體的殼體爲扁方殼體形狀,(3)本專利的驅動電機設于殼體中部,證據 1 的驅動電機在殼體內略偏左下方。基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 1 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使頸部按摩器更小巧、輕薄並且與人體頸部更好貼合。

請求人認爲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是公知常識,並認爲其提交的證據 2 給出了技術啓示,本專利權利要求 1 相對于證據 1 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者證據 1 與證據 2 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首先,證據 1 的按摩器中,由于搖臂機構上的一對按摩軟膠按摩頭分別貼合在肩部和頸部,在搖臂左右搖擺時適用于對肩部和頸部同時按摩,而且,其殼體呈扁方形,爲了更好的同時貼合肩頸部,證據 1 的按摩器設計體型相對較大,因此,證據 1 沒有通過殼體設計成外形彎折呈弧線形以更好貼合頸部的發明動機,證據 1 的殼體和其上的按摩組件難以實現本專利按摩器小巧、輕薄的同時還能較佳地貼合頸部的技術效果,因此,證據1並不能給出上述區別技術特征(1)和(2)的技術啓示。

其次,證據 2 公開了一種按摩器,主要適用于腰椎按摩,其弧形枕墊中間的凹陷部主要用于包裹按摩機構,鞍形曲面枕套與人體腰部貼合,其應用場合與本專利的頸部按摩器不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與本專利也明顯不同證據 2 並沒有給出上述區別技術特征(1)和(2)的技術啓示。

此外,按摩裝置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是對人體特定部位的精細化專用按摩,由此也會帶來按摩裝置的特定外形和內部構造的應用設計,而目前本案證據並不能證明爲頸部專門設計總體爲外形彎折呈弧線殼體的頸部按摩器産品爲所述領域的公知常識。

最後,本專利權利要求 1 技術方案的頸部按摩器采用與頸部形狀匹配的外形彎折呈弧線形殼體,並配合傳動軸、驅動電機沿殼體長度方向設置,能夠實現外形小巧、輕薄的同時還能較佳地貼合頸部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符合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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