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否認親子關系,爭奪孩子監護權,法院判決駁回

百姓律師 2024-05-09 17:34:58

案件事實經過:

朱麗娟和陳昌2017年登記結婚,2020年2月朱麗娟生育一男孩,取名陳寶坤。由于兩人性體差異太大,經常爲生活瑣事爭吵不斷,夫妻感情貌合神離,基本處于決裂狀態,2022年初朱麗娟以感情破裂爲由提出離婚,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婚沒離成,兩人關系徹底僵化,各自回父母處居住。陳昌還把兒子接走由孩子奶奶幫助照看。思子心切,朱麗娟想把孩子接回被陳昌拒絕。于是朱麗娟以婚內否認兒子與陳昌有血緣親情關系爲由,將陳昌訴到法院。

糾紛裁判結果:

原告朱麗娟訴稱,其與陳昌結婚以來,婚後一直沒有生育小孩。婚姻存續期間,朱麗娟與他人發生一夜情懷孕並生育一子。因其丈夫陳昌將小孩接走藏起來,不讓其見小孩,對小孩漠不關心,導致小孩日漸消瘦,對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極大的影響,特訴請確認小孩與陳昌不具有血緣關系並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朱麗娟所有。朱麗娟爲支持其訴請提交了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該小孩經過司法鑒定與案外人付江萬具有血緣關系,與陳昌沒有血緣關系。

陳昌辯稱,孩子的出生證和戶口簿均表明其系小孩的父親。若小孩與其無血緣關系,朱麗娟早就該明示,雙方婚後一直共同生活,並未長時間分開。監護權與撫養權是建立在離婚基礎上,朱麗娟在未離婚前就請求確定監護權歸屬有違法律規定,而且就算離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監護人,何況現在雙方還是夫妻,朱麗娟甲無權請求法院指定或確認監護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朱麗娟主張確認陳昌與婚生子不具有血統關系,應提供必要的證據來證明,但朱麗娟未能提供必要證據。親子鑒定法律無強制規定要求其必須配合,其無法定義務配合朱麗娟共同來做有損子女成長之事。綜上,請求法院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角度駁回劉某甲的訴請。

一審法院查明:婚生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和戶籍證明均登記陳昌系小孩的父親,該小孩大部分時間由陳昌父母照顧撫養,並就讀幼兒園。

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某一審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朱麗娟的全部訴訟請求。朱麗娟不服,提起上訴。某二審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終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以案釋法明是非:

親子關系的確認和否認,對于子女而言,不僅涉及一系列權利義務的産生、消滅,更涉及親子身份關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重大影響。

本案糾紛發生在朱麗娟與陳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朱麗娟以雙方感情破裂,陳昌照顧不好小孩,爲了小孩的健康成長爲由提起本案訴訟,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長的行爲,且小孩現在在陳昌處撫養,也不存在剝奪朱麗娟撫養小孩權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朱麗娟雖然提供了親子鑒定意見書,但該鑒定書真實性無法確認,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其不具備提供了必要證據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陳昌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就當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另外,本律師必須強調的是,從我國立法和司法裁判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則可以看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爲該子女的父親,是親子關系認定中的基本原則。父或母雖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但應當有正當理由。一方爲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以無法證明真實性的單方親子鑒定報告請求否認子女與對方的親子關系,對方不認可該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作者簡介:姜占山律師,1969年出生,執業20余年來,不畏權貴和地方保護等黑惡勢力困擾,不受威脅引誘,不顧個人安危在全國各地成功辦理了多起刑事和民商事疑難案件,如果你有什麽法律問題困擾,敬請關注本公衆號或添加私人微信,本律師將竭誠爲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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