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龍岩:小區共有綠地被開發商私自移交他人業委會要求返還並支付占用使用費獲支持

中國法院網 2024-03-15 10:10:13

小區的公共綠地本就有限,開發商竟然將部分綠地私自移交給他人轉作他用。業主的公共利益如何維護?近日,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小區共有綠地案審理後,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龍岩市新羅區某小區由某開發公司開發建設。2014年,開發公司與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該小區第28幢1單元商品房出售給某公司。此後,開發公司依約將上述房産交付給某公司,並將第28幢樓前及部分公共場地使用不鏽鋼欄杆圍起一並交付。2015年,某公司將上述房産及圍起部分轉租給邱某。

2018年,該小區業委會依法成立。小區業主認爲邱某占用公共用地,由業委會與開發公司、某公司、邱某協商。協商無果後,業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開發公司、某公司、邱某將小區公共場地騰空並返還給業委會;支付2016年9月起至實際騰空返還該公共場地期間的占用使用費,並承擔因該案産生的相關費用。

應小區業委會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測繪公司對案涉場地的實際占地面積進行測繪。依據測繪結果及小區業委會提交的該小區總平面圖和照片,案涉場地屬于小區用地紅線內,根據有關規定,案涉場地應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公司未經小區業主同意,擅自將案涉場地交付給某公司,並最終轉租給邱某,損害了小區業主的權益;某公司與邱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從2016年9月起算。故小區業委會要求從2016年9月起計算案涉場地的占用使用費,有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遂依法判令開發公司、某公司、邱某騰空案涉場地並返還小區業委會;開發公司、某公司支付小區業委會從2016年9月起至場地實際騰空返還期間的占用使用費;邱某對前述占用使用費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測繪、鑒定等費用原、被告按比例分擔。

宣判後,開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作者:陳立烽 江曉萍 胡 溪)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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