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2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追繳稅款、罰款並移送公安立案

稅與罰-何觀舒律師 2024-04-28 14:12:14
固原2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追繳稅款、罰款並移送公安立案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固原#

2024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甯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在其官網“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欄目公布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固原市有2家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被所轄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罰款,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家公司的違法失信信息如下:

1.甯夏時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爲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34份,金額1954.34萬元,稅額175.91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94.46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94.46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2.固原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金額183.49萬元,稅額16.51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8.01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准爲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萬元以上。上述2家公司虛開的稅額都達到了立案追訴標准,將面臨刑事處罰。

但是,虛開稅額不大,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爭取檢察機關作出相關不起訴的決定。例如:

1.1.案例一:平羅縣A煤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平羅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平羅縣A煤業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甲聯系他人,爲其公司虛開品名爲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發票注明金額660356.91元,稅額112260.69元,價稅合計772617.60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爲,被不起訴單位平羅縣A煤業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發後被不起訴單位在刑事立案前積極退繳稅款,國家損失已被追回,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且悔罪態度較好,無其他違法劣迹,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平羅縣A煤業有限公司不起訴。

2.1.案例二:汪某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辦案機關: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

2.3.簡要案情:汪某甲與杜某某商議,由大連B公司向甯夏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張,票面金額22202981.13元,稅額352476.99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汪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爲,但案發後已補繳涉案稅款,且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汪某甲不起訴。

上述甯夏時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虛開稅額爲175.91萬元,屬于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如果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在法院審判階段爭取緩刑的結果。例如:

1.1.案例:青銅峽市A煤業有限公司、王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甯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爲,被告單位青銅峽市A煤業有限公司在無實際購銷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讓他人爲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稅額共計1038888.64元),其行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某作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單位青銅峽市A煤業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補交全部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單位青銅峽市A煤業有限公司因同一行爲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行政罰款應當折抵罰金。辯方關于坦白、積極補交罰款、行政罰款應折抵罰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單位青銅峽市A煤業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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