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謙被指盜攝事件背後的法律和責任

老梁不郁悶 2024-02-17 20:51:11
藝人薛之謙被指盜攝引發爭議,其本人兩次回應表示並不認同指責,對于所謂盜攝的提法網友也産生了爭論,那麽這件事應該怎麽看呢?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先給朋友們拜年了。

今天聊這個事兒本來特別小,但是我看到薛之謙昨天晚上第二次回應涉及到了法律角度的問題,我覺得應該聊聊這個所謂盜攝的問題了。

先梳理一下事情的經過,2月15日藝人薛之謙發布微博,說自己去電影院看了《飛馳人生2》,其中曬出了幾張拍攝電影銀幕的照片。百老彙電影中心轉發指責是偷拍。

到2月16日就有人把百余位明星曾發出拒絕電影盜攝倡議給翻出來了,之後薛之謙回應了一首打油詩,顯然不認爲自己行爲有問題,其中提到了“本尊在謝,你在賽臉”,這個普遍被解讀爲反擊指責者。

後續有媒體把以前的一些采訪翻出來,有引述中央6報道說這就是盜攝的,也有引述中央一套的說法說盜攝不是法律概念的,這個話題詞摘得有點問題,還不如說薛之謙可能是合理使用呢。

後續還有《年會不要停》的導演發聲反對攝屏的,還有什麽“盜攝元年”上熱搜的,我也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新的聲音。

本來我覺得這也不是什麽大事兒,不過我看到薛之謙也轉發了說盜攝不是法律概念的這個內容,我覺得這也挺有意思,倒想參與一下討論,分享一點觀點供參考。

這個事兒三個層面說。

首先是法律層面,確實盜攝不是法律概念,而且我印象裏比較早的時候也不是說拍攝電影銀幕,是日本有一些特殊的影片,裏邊有一個詞“盜撮”,傳到國內的時候論壇裏就寫成盜攝。

其實是偷拍的意思,現在也不知道最早是怎麽用到電影方面的。

我查到的比較早的是2002年揚子晚報的報道,說電影《英雄》的最早盜版者道歉,裏邊提到這些人在影院盜攝。

現在通俗地說在電影院裏進行的偷拍或者盜攝,應該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進行的拍攝行爲。如果我們去除感情色彩一點說,可以稱之非授權攝屏,當然攝屏也不是法律概念。

雖然說不是法律概念,但並不是不會有法律後果,老賴和爛尾樓也不是法律概念,你去跟債權人和購房者說這不是法律概念所以沒事兒,你看是什麽反應。

咱們說這種未經授權的拍攝行爲,是可能導致侵權的,如果是出于盈利爲目的,侵權情況比較嚴重的,最高有可能觸犯刑法的侵犯著作權罪,但這個門檻是違法數額比較大;如果侵權數額一般的,可能是違反著作權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等。

如果是不是盈利爲目的,但是造成一定損失的,依照民法典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當然這不是互斥的,前邊提到的盈利爲目的也可能有附帶的民事訴訟。

這裏有人搬出了《電影産業促進法》,這裏確實提到未經權利人許可的錄音錄像活動,有些人掰扯說拍照是不是就不算,但其實這是個行政法規,裏邊只規定了可以制止,沒有提到如何處罰,電影院不是執法機關,所以也不能進行罰款等處罰,這部法律對事後追責沒什麽意義。

那麽目前看薛之謙的描述,他顯然不存在以盈利爲目的,不可能涉及刑事和行政責任了。

民事責任這一塊其實很多人引述的央視報道也提到了,存在一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款,比如說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那麽薛之謙這個是不是合理使用,顯然他認爲自己是,但這個除非權利人訴訟,否則一般人沒有辦法判斷合理使用。

咱們說一個基本常識,不管是律師還是教授,實際上都沒有權力判斷是否侵權,只能說有可能有法律風險,這是要法官來判斷的,目前沒看到有權利人訴訟薛之謙的情況。

當然如果說他從一開始就得到了權利人的許可,那就沒有法律風險,但是權利人究竟給他什麽樣的許可,是當時許可還是事後追認,這個也不太清楚,因爲根據他描述他好像沒去首映禮,不清楚這場電影是他跟人打招呼的專門場次,還是他就是自己買票悶頭去了。

綜合上述信息,考慮到影片的權利人和電影院經營方都不太可能就這件事追究他的法律責任,所以我認爲他沒有什麽現實的法律風險。

至于說普通人拍了發朋友圈,我並不認爲法律上會有什麽實際的風險,除非說你這個真是影響到片方非常重大的利益,否則考慮到維權成本,一般不會有人來找你,也就是權利人放棄追究了,就像有人說的,郭德綱被拍了這麽多年也沒說話,那是他自己放棄了,當然大家沒有法律風險了。

另外有人說建議中國內地立法,我覺得沒有必要吧,如果只是針對普通公衆的一些觀影習慣問題,這個道德調整就可以了。

但是這就說到第二個層面,法律上沒風險不意味著道德上沒問題,如果一個人只以法律爲標准生活,那這個人基本就是人渣了,我想薛先生應該不是這樣的人。

一般來說這種拍攝屏幕的行爲,首先是可能打擾到同場觀看電影的人,同時也是對影院管理秩序的不尊重,當然也可能存在對影片制作者的不尊重, 董潤年導演現在也代表了意見的一種。

當然了,有些薛之謙粉絲認爲這事兒就不存在盜攝,認爲就是合理的,甚至有人提出替人宣傳就沒問題,這個也不一定,就算是要替人宣傳,也要當事人同意並且做法合理合法,如果說今天是首映禮或者制片方包場,說好了咱們可以拍攝,這個當然沒問題,但如果是普通場次,周圍人都是買票進來看電影的陌生人,這個做法就有點問題。

說起來是我有點好奇,薛之謙這場後邊這些人都是誰?也都是來配合他拍攝的麽?他拍攝的時候征求周圍人同意了麽?放到網上傳播征求別人同意了麽?你拍攝的時候有沒有打擾到人家?他們知道自己的形象會上傳到社交媒體麽?就說你沒用閃光燈,你這手機得擡起來吧?這顯示屏也得亮起來吧?

當然如果他的粉絲認爲他沒有打擾到任何一個人,薛先生道德上白璧無瑕,那這個問題我們也不用掰扯,因爲如果你還堅持這樣的說法,至少你心裏還有一絲道德感,總比某些人完全不在乎打擾別人要強一點。

這就要說到第三個層面,就是薛之謙作爲公衆人物的社會責任。

趙麗穎之前因爲粉圈問題道歉的時候說過一句話:“作爲一名公衆人物,既然得到了大家的喜愛,就有責任向大家傳遞積極正面的引導。”我覺得這話說得就很清楚了。

薛之謙先生這樣去拍攝屏幕,可能是他身份尊貴,導演片方奉爲上賓,影院觀衆都願意配合他拍攝,但是他這個內容發布到網絡上,讓人看到影院攝屏的效果,還算得上是積極正面的引導麽?我個人有點懷疑。

如果說有人看到他拍攝的畫面,見獵心喜,也想照貓畫虎效仿,這是不是一個好的示範效果?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人因爲拍攝幹擾到別人,甚至竟然起了沖突,那算得上是積極正面的引導麽?

退一步講,薛先生是否能確保他的行爲不會引起不適當的效仿呢?

這個其實本來很容易避免,薛先生發這個文字完全可以用已經公開的劇照或者宣傳片的截屏,我看不出來有什麽必要非得拍攝銀幕畫面。如果說有什麽是我作爲娛樂圈門外漢不知道的原因,導致這種攝屏行爲是不可避免的,那麽薛先生在發布的時候至少可以標注一下:拍攝已得到授權,文明觀影不要效仿。

很多影片視頻都會標沒有動物受到傷害、專業動作不要效仿之類的,我覺得薛先生如果考慮自己作爲公衆人物的示範效果和引導能力,完全可以通過適當的標注和使用來解決這個問題,也許一開始就避開了爭議,現在我不知道薛先生是否還把自己混同爲一般網友了,還是希望薛先生更接近優質藝人的表現。

最後說一下,有些人可能要質疑,你看電影不拍屏幕打卡麽?我現在一般是跟門口海報裝飾合影打卡。

我也建議大家觀影的時候不要拍攝銀幕,坦率說可能不一定會有法律風險,但你選擇了什麽樣的觀影行爲,或許你就會遇到什麽樣的觀影環境,我還是希望我們的觀影環境越來越好。

從這一點說,我希望我未來觀影的時候不會遇到薛之謙,我不配,就把他留給更需要的朋友吧。

以上就是我對薛之謙被指盜攝事件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和彈幕裏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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