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紅偉:中國公民購買的離岸債券的司法管轄和執行問題

財新時代 2024-04-03 10:22:01
來源微信公衆號:金融法瀾

離岸債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國境外市場發行的以本國貨幣爲面值的債券。本文就中國公民購買外國企業發行的離岸債券的司法管轄和執行問題作以簡要分析。

關于管轄問題。首先,應當遵循當事人協議管轄和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二百七十七條、二百八十條,如果當事人沒有仲裁條款的約定,且沒有書面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也沒有相關國際條約規定由外國法院管轄時,才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再次,如果由中國法院管轄,確定具體管轄法院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的,先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住所,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産所在地、侵權行爲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如果選擇以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爲由提起訴訟的,屬于侵權糾紛,而非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最後,在産生管轄的積極沖突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八條、 二百八十一條進行處理。

關于執行問題。因爲我國于1987年4月即加入了《紐約公約》,仲裁的執行,基本不是問題。但司法判決的執行,很是問題。我國雖然與39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但主要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法國、西班牙。而我國與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尚未簽署雙邊條約,需要根互惠原則進行處理 。因此,執行問題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綜上,我們建議,就離岸債券訴訟,當事人選擇被告有財産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域進行起訴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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