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的自衛權:伊朗軍事打擊以色列的國際法律依據何在?

大洋馬夫 2024-04-16 20:06:13

伊朗對以色列的目標進行了“導彈流星雨”和無人機群的軍事打擊,系行使自衛權嗎?符合國際法的規定嗎?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第一點,伊朗有沒有軍事打擊以色列的資格呢?

我們首先來看看,《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前,本憲章不得認爲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采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采取其所認爲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護或恢複國際和平及安全”。

簡言之,根據本條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均享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這就是國家行使自衛權的國際法依據。

何謂自衛權?

通常理解是這樣的:自衛權是國家抗拒外來武力攻擊的固有權利。武力攻擊是具有嚴重性質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嚴重的越界恐怖主義襲擊。行使自衛權所針對的對象是發動武力攻擊的國家和恐怖主義組織這類非國家行爲者。自衛權可在受武力攻擊的當時或者停止後及時付諸實施。只要滿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標准,自衛的武力行動都是合理的和正當的。

伊朗打擊以色列的前提是以色列率先向伊朗發起了攻擊,並導致了伊朗方面13人的死亡,伊朗還手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同時,伊朗只是針對以色列的軍事目標進行了打擊,並沒有對以色列的民用目標和平民進行打擊,也符合自衛權要求的比例性的標准。因此、伊朗打擊以色列的軍事行動是合理的和正當的。

第二點,也得要說明一下,這就是有些人很困惑的地方所在了,即以色列率先轟炸了伊朗駐敘利亞大使館。這裏的“大使館”的性質該如何理解呢?可能存在著一定的爭議了。

首先要明確的是駐外大使館不屬于派駐國的領土,而是接受國或者使館所在國的領土。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1條的規定,並沒有對大使館的所有權進行規定;但之所以在國際習慣法或者國際慣例上享有“視同”派遣國領土的權利的原因是,盡管大使館所占的土地所有權歸屬于所在國,但在大使館內部,派出國擁有管轄權,可以獨立管理館內事務,而所在國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尤其是享有獨立的刑事、行政、民事管轄豁免權(第31條)。此外,外交機構享有一定的治外法權,即外交豁免權,這在大使館涉及法律問題時體現得尤爲明顯。因此,雖然土地所有權歸所在國所有,但在法律和管轄權方面屬于派駐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駐外大使館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爲派出國的領土,僅僅是“視爲”而已!

因此、當以色列對伊朗駐敘利亞大使館進行軍事打擊後,就是對伊朗國家的司法權和管轄權的重大危害和破壞,也被“視爲”對伊朗領土的攻擊;伊朗對以色列的軍事打擊符合自衛權的規定。

這也就是很多人認爲的伊朗的導彈如“流星雨”般的劃過夜空成爲了美國人口中的“一道美麗的風景線”了;同時、伊朗的無人機群也如陣風般的在以色列的頭上“舞動”,可能對以色列來說,就有些很“過瘾”了。以色列也終于嘗到了被導彈打擊的“爽歪歪”般的“快感”了。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