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宣判,原告獲賠25萬元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4-23 20:25:09

AI技術在模仿和再現人類語音及各種聲音效果的同時,也引發人格權侵權爭議。4月2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開庭宣判了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

法院明確認定,在具備可識別性的前提下,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範圍可及于AI生成聲音。AI生成聲音可識別性的認定應綜合考慮行爲人使用情況,並以相關領域普通聽衆能否識別作爲判斷標准。

案情:聲音被AI化後出售牟利

原告殷女士從事配音、播音工作多年。2023年5月,殷女士發現,一款配音APP將自己的聲音AI化後以“魔小璇”的名義對外出售牟利,這一聲音産品出現在多個短視頻平台的用戶作品中。

原來,此前殷女士曾接受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的委托,錄制錄音制品,該公司將錄音制品的音頻提供給被告某軟件公司,允許某軟件公司以商業或非商業的用途使用、複制、修改數據用于其産品及服務。被告某軟件公司僅以殷女士錄制的錄音制品作爲素材,進行AI化處理,生成了“曉萱”文本轉語音産品,並在被告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平台對外出售。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與被告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在線服務買賣合同,由被告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向被告某軟件公司下單采購名爲“曉萱”的文本轉語音産品。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應用程序接口形式,直接調取生成“魔小璇”的文本轉語音産品。

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聲音權益,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軟件公司應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五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2023年12月1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曾首次組成五人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

判決:未經許可使用原告聲音構成侵權

經審理,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爲,原告聲音權益及于案涉AI聲音。自然人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特點。所謂自然人聲音的可識別性,是指在他人反複多次或長期聆聽的基礎上,通過該聲音特征能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一般社會公衆或者相關領域的公衆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爲具有可識別性。本案中,因被告某軟件公司系僅使用原告個人聲音開發涉案文本轉語音産品,且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産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系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

其次,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某軟件公司關于獲得原告合法授權的抗辯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對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原告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與北京某軟件公司簽訂數據協議,在未經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被告某軟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爲無合法權利來源。

最後,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聲音構成侵權。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考量各項因素,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軟件公司向殷女士賠禮道歉,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件公司向殷女士賠償損失25萬元。

對錄音制品的授權並不意味著對聲音的授權

本案審判長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介紹,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首次以立法形式將保護“聲音”寫入民法典,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體現了對人格權益全面尊重和保護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聲音作爲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錄音制品的授權並不意味著對聲音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趙瑞罡表示,希望通過此類案件裁判,爲新業態新技術劃定應用邊界,並亮明兼顧保護人格權益與引導技術向善的司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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